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544號
KSDM,109,附民,544,202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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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4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辜玉印
被   告 程新發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368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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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