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870號
KSDM,109,訴,870,202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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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7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彥凱



選任辯護人 林維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509號)及移送併辦(同署109年度偵字
第14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與該院110年度訴字第12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 轄;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 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 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案被告盧彥凱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幫助詐欺等罪嫌,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2號呼 祥英等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下稱另案),屬刑事訴 訟法第7條第1款、第2款所定之相牽連案件,分別繫屬於本 院及橋頭地院,有二案之起訴書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另 案全卷核對無誤。
㈡、參以被告於本案經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另案經起訴之犯罪事 實,在犯罪手法及犯罪參與模式上均極為類似,時間亦有重 疊,已可認定二案待調查之證據將高度雷同,如合併審理, 將可避免重複調查共通或相關證據而浪費司法資源,以維訴 訟經濟。又本案起訴之被告僅1人,起訴及併案之罪數合計 僅2罪(依檢察官之認定),相較於另案被告人數達18人、 罪數合計逾20罪(同依檢察官之認定),二案檢察官起訴之 罪名更有落差(本案僅起訴偽造私文書與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另案則起訴加重詐欺取財罪嫌),是二案如先後審結,極 易因事實認定或罪名、罪數認定不同而產生是否重複起訴或 裁判矛盾之爭議,為避免判決歧異,有合併由同一法院審判 之實益及必要。
㈢、又檢察官及辯護人亦均聲請將本案合併由橋頭地院審理,以 節省證人之重複傳訊之勞費並便利被告答辯(本院卷第251 頁),且橋頭地院承審股也同意由本院以裁定將本案移送於



橋頭地院與另案合併審判,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爰以裁定 將本案(含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移送於橋頭地院合併審判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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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