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499號
KSDM,109,訴,499,202106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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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翁勤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易志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翁勤自民國壹佰壹拾年陸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 ,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此觀 同法第108 條第5 項前段規定亦明。
二、被告陳翁勤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 328 條第1 項之強盜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且經通緝到案,而有逃亡之事實,並有羈押之 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 裁定自民國109 年11月27日羈押,並於110 年2 月27日、同 年4 月27日分別延長羈押在案。且本案已經本院於同年5 月 20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 年。
三、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於97年 間即有因強盜、搶奪等犯行,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26號 判決判處罪刑以及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985 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而入監執行,於107 年1 月2 日假釋出 監,於假釋期間又再犯本案犯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可參,被告所為本案犯行與其前科犯行相同,均選 擇年長體衰之被害人下手強盜財物;且被告本案已經本院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被告面對此一重刑,其逃亡以規避刑 罰之誘因勢必隨之增加,難保無因畏罪而棄保逃亡之虞,又 被告前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足認被告之羈押原因仍 然存在。復衡酌被告本案所造成法益侵害程度、被告遭羈押 所受人身自由之限制,以及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 序及公共利益之保障,就羈押之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 ,認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等侵害較小之手段 ,尚不足以擔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110 年6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彥霖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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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