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夙岑
選任辯護人 柯淵波律師
張碧雲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偵字153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夙岑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顏夙岑與王俊傑為夫妻,王俊傑為籃月梅、王評義(民國10 6年1月26日過世)之子,渠等4人均為車中車車業股份有限 公司(簡稱:車中車公司)股東,並由王評義擔任該公司董 事長,而車中車公司則為大聯葉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大聯 葉公司)的法人股東。約於105年9、10月間某日,王評議表 示有意讓顏夙岑代表車中車公司,參與當年11月間大聯葉公 司的董監事選舉,而欲改由顏夙岑擔任車中車公司的董事長 ;暨欲將其部分股份移轉予王俊傑,及由籃月梅將股份移轉 予王韻如、王盈樺(顏夙岑、王俊傑之女兒)。並由王評議 指示車中車公司某員工,聯絡華夏會計聯合記帳及報稅代理 人事務所(簡稱:華夏會計事務所)的人員,辦理申請變更 登記及股份移轉的程序。嗣於105年11月5日6時31分許,王 評義至阮綜合醫療財團法人阮綜合醫院(簡稱:阮綜合醫院 )住院,及至105年11月7日才出院。詎於105年10月底至11 月初期間內某日,華夏會計事務所人員將該所製作之股東會 臨時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紀錄(詳附表四、五)等資料, 送到車中車公司。顏夙岑雖明知車中車公司就上開變更登記 ,並未實際依法召開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亦未於上開兩份 紀錄所載之時地召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暨知股東臨時會 議紀錄所載「推舉其及陳世欽等人擔任董事的過程」與客觀 事實不符。竟仍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故意,在董事會會 議紀錄上蓋章後,交還華夏會計事務所人員。再經華夏會計 事務所人員於105年11月8日,持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簡稱:高雄市經發局)申辦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並經高雄 市經發局承辦公務員依形式審查之結果,於105年11月11日 將該公司不實之變更登記事項,登載於車中車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表之文書上,核准其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該局對於公 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王俊傑業經不起訴處分)。二、案經籃月梅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證據能力:
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 文。證人顏隆華、籃月梅於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之陳述,被 告及辯護人於審理時並未提及有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亦無證 據顯示上開陳述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 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不可信之情 況下所為,且非證明力顯然過低。本院審理時顏隆華、籃月 梅亦到庭接受詰問,已保障辯護人及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本 院認為適當作為證據,有證據能力。
㈡、證人蕭正鴻於本院107年重訴字308號民事案件具結後之證述 (附於本院107年訴字1415號影卷140至142頁),被告及辯 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易字一卷292頁)。㈢、被告及辯護人雖否認王俊傑、王盈樺、陳世欽於偵查中未經 具結之陳述,及顏隆發於民事另案具結後之證述,暨華夏會 計事務所出具之說明書(偵卷29頁)的證據能力。但本判決 並未引用前揭陳述、說明書及籃月梅未經具結之陳述作為證 據,核先敘明。
二、被告稱其之偵訊筆錄:「(提示105年11月5日臨東臨時會議 事錄?)本次臨時會議召開時,你公司有無在場?)紀錄確 實是我寫的」(他字卷109頁),應為誤載。並經辯護人就 該次筆錄制作逐字譯文(易字一卷109至116頁)及擇出上開 爭執部分的逐字譯文(易字一卷45、47頁)附卷。上開爭執 部分之逐字譯文,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被告於偵訊稱「為 什麼要寫那天,那是因為爸爸交代叫會計師處理,為什麼寫 11月5日,是一切由他發落」、「(那這個紀錄是誰寫的? )這個紀錄上面寫我的名字,可是一切都是由他來主導、」 、「(紀錄確實是你寫的,就這樣子,是不是?)就只有這 樣子而已」(詳易字一卷138至140頁)。為此,被告於當次 偵訊陳述之確切內容,應參酌本院勘驗之結果,併此敘明。貳、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105年11月5日當日並未召開 臨時股東會及董事會;本件董事會議事錄記錄上之印文,是 我親自蓋印。蓋章當時,該會議事錄上已經打好字,我也知 道是要用來辦理變更登記。然否犯有偽造文書犯行,辯稱: 車中車公司為大聯葉公司的股東,105年間王評議要我參與
大聯葉公司的董監事選舉,所以把他的車中車公司股份移轉 給我,並改由我擔任車中車公司董事長。實際上車中車公司 在105年11月5日以前,就本次變更登記,有實際召開臨時股 東會及董事會,並由王評議交待公司內的女員工,聯絡華夏 會計事務所申辦本件變更登記等語置辯。
參、經查:
一、被告與王俊傑、王評議、籃月梅、王韻如、王盈樺、顏真妙 、陳世欽具親屬關係(詳附表一)。105年間被告、王俊傑 、王評議、籃月梅,為車中車公司股東,並分別擔任董事長 、董事、監察人。嗣於105年11月2日,王評議將其之部分股 份移轉予被告,籃月梅則將其之全部股份平分移轉予王韻如 、王盈樺。暨於同年月8日向高雄市政府經發局申請,而於 同年月11日變更登記改由被告任董事長,陳世欽、顏真妙分 別擔任董事、監察人等情(詳附表二、三)等情。有附表一 、二、三所示物證可佐,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二、前揭105年11月間之股份移轉,及申請變更董事、董事長、 監察人登記,均係委由華夏會計事務所辦理,該事務所之實 際承辦人為顏隆發(負責人顏隆華的弟弟)。暨本次變更登 記,係檢附105年11月8日申請書、同年月5日上午股東會臨 時會議紀錄、同日下午董事會議紀錄,向高雄市政府經發局 提出申請,並於同年月11日獲准備查及登記等情(詳附表四 、五)。亦經被告自承及顏隆華、顏隆發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在卷,並有附表四、五所示物證可佐,堪信為真。三、又:
㈠、車中車公司董事長王評義,於105年11月2日因騎車自摔受傷 ,當月5日6時31分許,到阮綜合醫院急診並住院。於當⑸日 至同月7日住院期間,並無外出紀錄。不可能於當⑸日返回 公司召開及出席臨時股東會。嗣於106年1月26日,王評議因 病過逝。暨105年11月5日上午及下午,公司並未舉行臨時股 東會、董事會等情,業經被告自承(他字卷109頁、易二卷 176頁)及籃月梅證明(偵卷108、109頁,易一卷335至336 、341頁)在卷,並有阮綜合醫院107年7月19日函文(他字 卷121頁)及病歷、被告刑事答辯狀(他卷183、187頁)、 戶籍資料(本院民事審訴卷75頁)可佐。為此,本案之股東 會臨時會議紀錄、董事會議紀錄,所載「105年11月5日當日 ,在車中車公司辦公處所,召開股東臨時會議及董事會議」 之內容(詳附表四、五),與客觀實情明顯不符。㈡、王評議過逝後,其妻籃月梅對車中車公司、顏夙岑、王俊傑 、陳世欽、顏真妙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107年訴字1415號 民事判決,確認前揭105年11月5日之股東臨時會決議不存在
、董事會議決議無效;車中車公司與被告、王俊傑、陳世欽 間之委任關係不在在,與顏真妙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暨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76號民事判決「上 訴駁回」(上訴人為車中車公司、顏夙岑、王俊傑、陳世欽 、顏真妙)確定等情,亦有該案民事判決書(易一卷273至 283頁)及本院107年訴字1415號民事卷宗(影本,簡稱:本 院民事卷)可佐。
四、又:
㈠、本件股東會臨時會議紀錄、董事會議紀錄(含時間、地點) ,及申請書、願任同意書、出席董事簽到簿等資料,實際上 均係由華夏會計事務所人員製作後,再送至車中車公司蓋章 及親自簽名。又出席董事簽到簿「日期欄」之「105、11、5 」及各願任同意書上之任期「105、11、5」、「108、11、4 」,是先由被告等人簽名,嗣於簽到簿及同意書送回華夏會 計事務所以後,再由顏隆發手寫填載等情,業經被告陳明, 及經顏隆發、陳韻翔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堪信為真。㈡、本件董事會議紀錄上之「顏夙岑」印文,確係由被告親自蓋 印。而且被告在蓋章時,該份會議紀錄已有打字的內容。被 告並明知該份會議紀錄是要用以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等情,業 經被告自承(易字二卷178、179頁)。因此,在華夏會計事 務所正式向經發局送件申辦本次變更登記以前,被告應該明 知本次申辦所用之董事會議紀錄上,所載之開會時地均有不 實,卻仍同意及具名向經發局申辦本次登記。唯被告既非公 司董事長,亦非會議紀錄所載之「紀錄人」,則該份會議紀 錄雖有不實,仍難認係被告「業務」上所製作的文書,併此 敘明。
㈢、本件由華夏會計事務草擬之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雖列被告 為「紀錄」,但並無被告的親自簽名及蓋印,難認係由被告 製作的文書。
五、起訴書雖認係由被告利用顏隆華製作不實的股東臨時會、董 事會會議紀錄。然被告於偵審時均堅稱:係王評議授意華夏 會計事務所製作辦理本件變更登記,上開會議紀錄是由華夏 的人員所製作等語(詳前述及易字一卷139頁勘驗筆錄)。 酌以105年11月間車中車公司事務係由王評議決定(詳後述 ),且於本院審理時,顏隆發證稱未見過被告,證人陳韻翔 (女性)亦證稱當時公司內除被告外,另雇有其他員工等語 。依罪疑唯輕原則,難認係由被告主導及授意辦理本件變更 登記。
肆、再查:
一、被告堅稱:王評議要其參選大聯葉公司董事,而移轉股份及
改由其擔任車中車公司董事長,並由王評議指示公司人員聯 絡華夏事務所辦理變更登記等語。酌以在105年11月正式向 經發局申辦本件變更登記以前數日,王評議、藍月梅確將股 份,分別過戶予被告及王韻如、王盈樺之客觀事實(如前述 )。則被告此部分所述,並非無據之虛言。
二、又:
㈠、證人即大聯葉公司人員蕭正鴻證稱:車中車公司是大聯葉公 司的股東,當時車中車公司的代表人是王評議,105年11月 大聯葉公司要召開股東會改選106年的董事。在105年11月以 前,我曾經去探望生病的王評義,向他提是否委託自己人代 表車中車公司參加股東會董監事改選。王評義當面跟我說, 他可以委託顏夙岑代表車中車公司出來選大聯葉這次的董監 事。王評議跟我說時,籃月梅也在場,因為是籃月梅帶我上 去找王評議的等語(本案民事卷140至141頁)。即王評義於 生前確有改推顏夙岑代表車中車公司,參與大聯葉公司105 年11月份董監事改選的意向。
㈡、本院審理時,陳韻翔亦證稱:我是公司總務,也有接觸會計 、105年4月以後我就改任店長。我任職時,公司決策是由董 事長王評議決定。老董事長身體不好,不想管公司的事情, 要把公司交給王俊傑跟顏夙岑這家。王評義有表達過,我們 員工也都知道鳳山店是要交給他們。其實他覺得很累就是消 費糾紛,很多年前就知道了,後來會催促的原因,是老董事 長身體被消費糾紛弄的很不舒服。蕭正鴻處長來拜訪王評義 董事長,結束時,我們請教他機車汰舊換新的作業,我約他 出去抽菸,聊今天怎麼有空。他說來詢問老董事長換顏夙岑 去選董事會的事。他有提到大聯葉董監事選舉,他來就是因 為要換顏夙岑去選。而且105年辦理負責人變更為顏夙岑, 王評義及籃月梅都知道,辦好登記後,王評義也沒有反對或 不同意,不然顏夙岑怎麼能去大聯葉選董事會改選。(王評 義有無表示過要把股份轉讓給被告,及變更董事長為被告? )老董事長交代過的,就是「名字趕快過一過、股份趕快過 一過,我沒有要管這麼多」。(王評義有無說要將何職務過 給何人?)車中車公司,顏夙岑跟王俊傑,第二的。負責人 要過給顏夙岑,因為要去大聯葉選董事會席次。老董事長有 跟我們說要讓她去選,老闆是很古意的人,他說他叫顏夙岑 去選,蕭正鴻處長也有來確認,就是由她去選,是要過給她 ,因為不是過她的名字怎麼選。(王評義有無提到要把公司 的股份移轉給何人?)就是他們那家,第二的。(你也有聽 過王評義說要將股份移轉給被告他們那家嗎?)名字過一過 、股份過一過,他沒有要管這麼多等語(詳本院110年3月25
日審理筆錄)。即明確證稱在王評義生前,確有意轉讓車中 車公司股份,及讓被告擔任公司的負責人。
㈢、除此,籃月梅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略以:105年間大聯葉選 舉時,他(王評議)有叫媳婦(被告)去選,我沒有反對。 他身體不好,說兒子能力沒有很好,媳婦能力比較好,要讓 媳婦選。有聽到他說要過戶給王俊傑等語(易一卷334、335 、338、340、341頁)。所述「王評議有意改由被告代表公 司參與大聯葉公司董監事選舉,暨過戶股份給王俊傑」,與 蕭正鴻、陳韻翔之前揭證述,並無歧異。
三、稽諸前揭證述與客觀事證,核與被告上開辯詞相符,應認本 件股東臨時會議、董事會議之「改由被告、王俊傑、陳世欽 等人,分別擔任車中車公司的董事、監察人,並由被告兼任 公司董事長」的結論,實為渠等及王評議、籃月梅等人事先 所已知悉及同意。
伍、然查:
一、被告雖以車中車公司在105年11月5日以前,就本次變更登記 ,有實際召開臨時股東會及董事會等語置辯(如前述)。但 被告亦稱:我們所謂的開會就是叫來講一講(他字卷109頁 筆錄、易字一卷139、140頁勘驗筆錄),而且本案之相關民 刑訴訟,迄今已歷數年,被告仍未能舉證及陳明具體之開會 日期與時間,應難遽認被告上開陳述定為真實。二、酌以:
㈠、本院審理時,籃月梅證稱略以:車中車公司沒有在開股東會 ,公司是自己的,要怎麼樣,都是老闆王評議做主,沒有在 開會,公司的事沒叫我、王俊傑、被告討論。他去大聯葉開 會,回來事情講一講,沒有正式開會,股份分配及經營都是 王評議做主。105年11月5日以前,我沒有收到公司開股東會 的通知等語(易字一卷333、334、337頁),即本次變更係 由王評議個人決定,公司並未依法召開相關會議。㈡、又:
1、陳韻翔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車中車公司於105年間,曾 因變更登記,而在店內櫃台開會。顏夙岑、王俊傑、陳世欽 、顏妙真就來來去去,因為他們娘家在後面,就坐一下跑掉 、坐一下跑掉。但開會內容我聽不到,也不曉得有分臨時股 東會、董事會兩個會議。因為他們常常講,只要有時間就開 始在講了。會議結束後,老董事長說:打給會計師看什麼時 候可以來。好像是10月,但9月時我就有聽他們說要準備; 10月時華夏就較積極頻繁來公司等語(詳本院110年3月25日 筆錄)。即王評議等人曾在店內談論本次變更登記的事情, 暨經王評議授意才找華夏會計事務所辦理本次變更登記。
2、但陳韻翔於審理時,亦另證稱略以:他們的模式,就是老董 事長要幹嘛,叫大家講一講,事實上老董事長只是告知,通 知你,沒有要跟你商量,我們公司的董事會模式其實一直是 這樣,只是把相關的人叫過來,然後告訴你準備要做什麼。 (股東會跟董事會都是?)都是這個模式,老董事長只是告 訴你,沒有要問你意見。公司也從來都沒有做股東會及董事 會的會議紀錄。王評義他講了就算,這個家族運作是這樣。 (若是如此,他講了就算,聽起來你們在辦理過程中,似乎 程序不是非常嚴謹?)我也是這麼覺得。(所以根本沒有當 場講說這叫做股東會或董事會?)沒有這個名詞。(老董事 長有無法律概念?就是他知道辦理的程序,一定得要誰出席 、誰要做什麼、誰不出席嗎?)沒有,他會交代說例如顏夙 岑跟王俊傑剛好有在,要叫誰一起來,可以的話坐下來就講 了。(如果正好沒有人在的時候呢?)就不會講。(就不會 一定要叫到人來?)那一次就不會講,雖然是他說了算,但 他該尊重的、該親自告知的,王評義董事長他會做到這件事 情,他做人很尊重人,包含我這個員工。老董事長雖然他決 定的就是交辦,但在決定前,他會跟大家告知,是不是有什 麼要注意的,他會詢問,但不影響他的決定。他很尊重人, 他今天要做什麼事情,會跟你直接面對面等語(同上開本院 審理筆錄),即公司事務實際上是由王評議個人決定,及於 決定後告知大家。此部分證述,核與被告、籃月梅前揭陳述 相符,堪信為真。
三、按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 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 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107年 11月1日修正實施前公司法第172條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 又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 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前項召集之通知,經 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107年11月1日修正實施 前公司法第20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四、稽諸上開說明,縱認王評議曾與被告等人在店內談論本次變 更登記的事情,但實際上僅是將其之決定片面告知大家,並 未依公司法規定事先通知,也未表決及作成會議紀錄,實難 逕認係依公司法召開的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況且,本件用 以辦理變更登記之臨時股東會議紀錄,所載開會日期之股東 包括王韻如、王盈樺。但在被告及證人所指之實際開會時間 (105年9、10月份),王韻如、王盈樺則均非股東。被告既 知前揭兩個日期的公司股東成員與人數並不相同,則當亦明 知該份股東臨時會議紀錄所載「推舉其及陳世欽等人擔任董
事的過程」,與客觀事實並不相符。然被告於本件董事會議 紀錄上蓋章時,既明知該份紀錄有上開歧異,而且紀錄上所 載的「開會日期」亦與客觀事實不符,竟仍在紀錄上蓋章, 並同意由華夏會計事務所據以申辦變更登記,應認被告確有 有使公務員登記不實的直接故意與客觀事實。
陸、綜上所述,被告明知本件董事會議紀錄所載「會議日期」及 「股東臨時會議紀錄所載推舉其及陳世欽等人擔任董事的過 程」,均與客觀事實不符,仍在董事會議紀錄上蓋章及同意 委由華夏會計事務所續辦變更登記。被告犯行事證明確,應 依法論科。又因王評議已過逝,而華夏會計事務所承辦人員 並非本案之被告,渠等均未經審理,本院難逕認渠等與被告 為共犯,併此敘明。
柒、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4條雖經修正及於108年12月25日公布 施行,但僅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第2項本文規定,將罰 金數額修正提高30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 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無須比較新舊法,應逕 用現行刑法規定論處。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罪。
二、審酌被告否認犯罪,但坦承部分事實,並考量本次犯罪動機 、手段、所生危害。兼衡其教育、工作、經濟、家庭、健康 (涉個人隱私,詳卷),除本案外無任何前科及偵審中另案 ,素行良好(詳前科表)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及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素行雖屬良好,但否認犯罪, 為此不為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捌、不另為無罪諭知:
一、公訴意旨略以:本件內容不實之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董事 會會議紀錄,為被告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被告應另犯刑法 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等語。二、按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 罪之積極證明,或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被告 有罪之心證,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 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2份紀錄,並非被告因業務所製作的文書,而且 股東臨時會議紀錄雖列被告為紀錄,但並無被告簽名及蓋印 (如前述),自難逕認被告該當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若成罪,與上開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有想像競合關係。為此,不另為無 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昭翰起訴,檢察官李文和、鄭舒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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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關係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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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 屬 關 係 圖│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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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長子) │⑴、上開親屬關係表,僅記載與本案│
│王評義(夫) │ │ 判決有關係之人。其餘親屬,因│
│ ├─────┼─王○○(三子) │ 涉個人隱私,略未記載。 │
│籃月梅(妻) │ │⑵、詳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他字│
│ └─王俊傑(次子,夫) │ 卷221、222頁)、戶籍資料(本 │
│ │ ┌─王盈樺(女) │ 院民事審訴卷62至64、75頁)。│
│ ├──────┤ │ │
│ │ └─王韻如(女) │ │
│顏○○(夫) ┌─顏夙岑(姐,妻) │ │
│ ├─────┤ │ │
│楊○○(妻) └─顏真妙(妹,妻) │ │
│ │ │ │
│ 陳世欽(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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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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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日 期│事 項│備 註 及 卷 證 頁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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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移轉公司股份│⑴、105年11月02日 │繳納證券交易稅│①、他字卷223至225頁。 │
│ │ │ │ │②、王評議移轉600股予顏夙岑。籃月 │
│ │ │ │ │ 梅各移轉400股予王韻如、王盈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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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變 更│⑴、105年11月08日 │申請變更登記 │①、變更登記申請書及所附資料(他字│
│ │董事及監察人│ │ │ 卷217至234頁)。 │
│ │登 記├─────────┼───────┼─────────────────┤
│ │ │⑵、105年11月11日 │高雄市府經發局│①、高雄市府經發局105年11月11日函 │
│ │ │ │登記及准予備查│ (他字卷212至21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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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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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移 轉 前│移 轉 後│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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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105年11月2日│⒈王評義:2600股│⒈王評義:2000股│⑴、股東名簿之股東及持股: │
│ │股權移轉前後├────────┼────────┤ ①、變更登記「前」,詳民事審訴│
│ │,公司之股東│⒉顏夙岑: 800股│⒉顏夙岑:1400股│ 卷93頁。 │
│ │及股份 ├────────┼────────┤ ②、變更登記「後」,詳民事審訴│
│ │ │⒊王俊傑: 800股│⒊王俊傑: 800股│ 卷159頁。 │
│ │ ├────────┼────────┤⑵、股份移轉情形,如下: │
│ │ │⒋籃月梅: 800股│⒋王韻如: 400股│ ①、王評議:移轉600股予顏夙岑 │
│ │ │ ├────────┤ ②、籃月梅:分別移轉400股予王 │
│ │ │ │⒌王盈樺: 400股│ 韻如、王盈樺。 │
├─┼──────┼────────┼────────┼─────────────────┤
│㈡│105年11月8日│⒈王評義:董事兼│⒈顏夙岑:董事兼│⑴、董事監察人名單: │
│ │董監事變更登│ 董事長│ 董事長│ ①、變更登記「前」,詳民事審訴│
│ │記前後,公司├────────┼────────┤ 卷99頁。 │
│ │之董監事名單│⒉顏夙岑:董 事│⒉王俊傑:董 事│ ②、變更登記「後」,詳民事審訴│
│ │ ├────────┼────────┤ 卷117頁。 │
│ │ │⒊王俊傑:董 事│⒊陳世欽:董 事│⑵、陳世欽、顏真妙持股:均為0股( │
│ │ ├────────┼────────┤ 民事審訴卷117頁)。 │
│ │ │⒋籃月梅:監察人│⒋顏真妙:監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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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車中車公司之總股數500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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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105年11月5日股東會臨時會及股份移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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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內 容│備 註│卷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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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1│⑴、時間: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時 │①、主席簽章欄,有加蓋「王│他字卷│
│、│、│⑵、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 評議印文」、「車中車公│23頁 │
│股│錄│⑶、出席人數及代表已發行股數:出席股東計三人│ 司印文」 │ │
│東│事│ ,代表股數計肆仟貳佰股(已發行股份總數計│ │ │
│臨│錄│ 伍仟股) │ │ │
│時│ │⑷、主 席:王評議 │ │ │
│會│ │⑸、討論事項: │ │ │
│ │ │ ①、解任董事、監察人案。因業務需要,擬提│ │ │
│ │ │ 前解任董事王評議、顏夙岑、王俊傑,監│ │ │
│ │ │ 察人籃月梅,可否?請公決 │ │ │
│ │ │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 │ │
│ │ │ 案通過。 │ │ │
│ │ │ ②、本公司擬改選董事、監察人案。 │ │ │
│ │ │ 決議:票選結果顏夙岑(當選權數4200)│ │ │
│ │ │ 、王俊傑(當選權數4200)、陳世│ │ │
│ │ │ 欽(當選權數4200)當選為本公司│ │ │
│ │ │ 董事。 │ │ │
│ │ │ 顏真妙(當選權數4200)當選為本│ │ │
│ │ │ 公司監察人,任期即即日起三年。│ │ │
│ │ │⑹、散會:上午十一時。 │ │ │
│ │ │⑺、紀錄:顏夙岑 │ │ │
│ │ │⑻、主席簽章:王評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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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⑴、股東姓名及股數、股款(新台幣) │①、有加蓋「車中車公司印文│他字卷│
│ │、│ ①、顏夙岑:1400股(股款140萬元) │ 」。 │25頁 │
│ │股│ ②、王俊傑: 800股(股款 80萬元) │ │ │
│ │東│ ③、王評議:2000股(股款200萬元) │ │ │
│ │名│ ④、王韻如:400股(股款40萬元) │ │ │
│ │簿│ ⑤、王盈樺:400股(股款40萬元) │ │ │
│ │ │⑵、合 計:5000股(股款500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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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1│繳納證券交易稅: │他字卷│
│、│ │⑴、日期及證券名稱:105年11月2日,車中車公司股份,600股。 │223頁 │
│股│ │⑵、出賣人:王評議。買受人:顏夙岑。 │ │
│份├─┼────────────────────────────────────┼───┤
│移│2│繳納證券交易稅: │他字卷│
│轉│ │⑴、日期及證券名稱:105年11月2日,車中車公司股份,400股。 │224頁 │
│ │ │⑵、出賣人:籃月梅。買受人:王韻如。 │ │
│ ├─┼────────────────────────────────────┼───┤
│ │3│繳納證券交易稅: │他字卷│
│ │ │⑴、日期及證券名稱:105年11月2日,車中車公司股份,400股。 │225頁 │
│ │ │⑵、出賣人:籃月梅。買受人:王盈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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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105年11月5日董事會議紀錄,暨同年月8日變更登記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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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內 容│備 註│卷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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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1│⑴、時間: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下午2時 │①、主席簽章處,有加蓋「顏│他字卷│
│、│、│⑵、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 夙岑印文」、車中車公司│97頁 │
│董│議│⑶、出席董事:顏夙岑、王俊傑、陳世欽 │ 印文」 │ │
│事│事│⑷、主 席:顏夙岑 │ │ │
│會│錄│⑸、討論事項:選任董事長案。 │ │ │
│會│ │ 決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選任顏夙岑為董事長│ │ │
│議│ │⑹、散會:下午五時。 │ │ │
│ │ │⑺、紀錄:王俊傑 │ │ │
│ │ │⑻、主席簽章:顏夙岑 │ │ │
│ ├─┼──────────────────────┼─────────────┼───┤
│ │2│⑴、日期:民國105年11月5日下午二時 │①、左揭「親自簽名欄」,為│他字卷│
│ │、│⑵、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 顏夙岑、王俊傑、陳世欽│99頁 │
│ │出│⑶、出席董事:(本人親自簽名) │ 「手寫」簽名。 │ │
│ │席│ 顏夙岑 │ │ │
│ │董│ 王俊傑 │ │ │
│ │事│ 陳世欽 │ │ │
│ │簽│⑷、討論事項:詳如董事會議事錄。 │ │ │
│ │到│ │ │ │
│ │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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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1│董事長願任同意書:立同意書人顏夙岑 │①、左揭五張願任同意書: │他字卷│
│、├─┼──────────────────────┤ Ⅰ、分別由同意人(即顏│273至 │
│願│2│董事願任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顏夙岑 │ 夙岑等4人),親自 │281頁 │
│任├─┼──────────────────────┤ 簽名。 │ │
│同│3│董事願任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王俊傑 │ Ⅱ、所載任期,均為105 │ │
│意├─┼──────────────────────┤ 年11月5日起,至108│ │
│書│4│董事願任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陳世欽 │ 年11月4日止。 │ │
│ ├─┼──────────────────────┤②、上開「105、11、5」及「│ │
│ │5│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立同意書人顏真妙 │ 108、11、4」,均為「手│ │
│ │ │ │ 寫」之數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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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1、內容略為:因改選董監直等變更,檢具各項書件,│ │他字卷│
│、│ 備文申請鑒核賜變更登記。 │ │217頁 │
│變│2、申請人:車中車公司 │ │ │
│更│ 董事長(原)王評議(蓋公司及王評議印章)│ │ │
│登│ 董事長(新)顏夙岑(蓋顏夙岑印文) │ │ │
│記│3、日期:105年11月8日 │ │ │
│申│ │ │ │
│請│ │ │ │
│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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