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40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瑞量選任辯護人 紀錦隆律師 葉佳勝律師 被 告 洪品堯選任辯護人 紀錦隆律師 葉佳勝律師被 告 許俊仁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律師 被 告 薛南山選任辯護人 唐治民律師 被 告 曾明輝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律師被 告 黃良裕選任辯護人 唐治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6444 號、107 年度偵字第14911 號、第162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一、被告洪瑞量、洪品堯、許俊仁、薛南山、曾明輝、黃良裕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上開被告均自白 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林軒鋒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