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聲字,110年度,49號
KSHV,110,聲,49,202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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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雙橡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百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吉勇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本院一○九年度重上字第七八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民國一一○年一月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 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 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自明。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 ,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 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均屬之;所稱「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係指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1 第2 、3 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 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 應予保密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等情形(上開辦法第 8 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9 年度重上字78號請求回復原狀 等事件,民國110 年1 月4 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其 理由略以:為完整記錄證人蔡騰輝於該次準備程序之證述內 容,故有聲請交付該次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經核,聲 請人係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 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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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