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易字,110年度,38號
KSHV,110,再易,38,2021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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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38號
再審原告  莊雪玉 

      莊采綾 
視  同
再審原告  莊藍淑貞
      莊育如 
      莊育昀 
      莊育翔 
      莊月梅 
      莊國佑 
      莊坤成 
      莊坤燦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莊雪卿間請求股權移轉登記事件,提起
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28,000 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
、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
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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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