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38號
再審原告 莊雪玉
莊采綾
視 同
再審原告 莊藍淑貞
莊育如
莊育昀
莊育翔
莊月梅
莊國佑
莊坤成
莊坤燦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莊雪卿間請求股權移轉登記事件,提起
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28,000 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
、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
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