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朱志娜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被上訴人 國際傑座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尤立言 訴訟代理人 王志雄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7 月28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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