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欣順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秋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度海商上字第7 號第二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18,00
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8,71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
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
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
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
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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