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字,108年度,9號
KSHV,108,建上,9,2021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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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原
      名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江金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5 日本院108 年度建上字第9 號所
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經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24
,54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68,876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
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
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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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