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10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人杰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
第1319號,中華民國108 年1 月2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168 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194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人杰(下稱聲請人)因 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鈞院於108 年1 月22日以107 年度 上訴字第1319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然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修正後,犯施用毒品罪應為受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裁判, 足認本案有罪判決後,有應受免刑判決情形,請求再審撤銷 原判決,改判裁定聲請人應受觀察勒戒云云。
二、按再審及非常上訴制度,雖均為救濟已確定之刑事判決而設 ,惟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非 常上訴程序則在糾正原確定判決法律上之錯誤,二者迥不相 侔。是如對於原確定判決以違背法令之理由聲明不服,則應 依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453 號、第60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8 年1 月22日 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1319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維持第 一審判決判處聲請人有期徒刑8 月之罪刑,而駁回聲請人上 訴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依職權查詢列印之上 開本院判決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168 號判決 可稽。然聲請意旨以上開案件施用毒品一案,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新修正規定,應為觀察勒戒而請求再審云云,係對 於原確定判決以違背法令為由聲明不服,核與再審程序係就 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是否錯誤之救濟制度無涉,尚非得據為 聲請再審之事由。是本件再審聲請程序並不合法,且無以補 正,應予駁回。
四、另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 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
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前項本文所稱「顯 無必要者」,係指聲請顯屬程序上不合法且無可補正或顯無 理由而應逕予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之2 、法院辦理刑 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7 條之4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再審聲請程序並不合法且無以補正,已如上述,自無踐行通 知聲請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意見等程序之必要,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施柏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璽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