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835號
KSHM,110,聲,835,202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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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堯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3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堯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堯程(下稱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3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5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968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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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