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顏嘉玲 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即 被 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路00巷0號
被上訴人 邱鴻光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即 原 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里○○○巷0弄0號
邱致榮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10
樓
居高雄市○○區○○里○○○巷0弄0號
邱育瑩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南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居高雄市○○區○○里○○○巷0弄0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交上訴字第31號過失致死案件
,經被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9 年度交附民
字第225 號),原審於110 年1 月27日判決後上訴人即被告不服
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364 條、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陳明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