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侵聲再字,109年度,9號
KSHM,109,侵聲再,9,202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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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侵聲再字第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歐峻賢




代 理 人 柳馥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本院108 年度侵上訴第16號
,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3日確定判決(第三審案號:最高法院10
9 年度台上字第2535號;第一審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 年
度侵訴字第16號;起訴案號:屏東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62
4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
㈠、本件被害人A 男(即A生)在國小性平會調查時供稱「事件 一: ⑴A生於105 年10月23日與B 師(即聲請人甲○○,下 同)二人前往戲院看『送子鳥』電影,看完電影後有至B 師 主處(應係「住處」之誤,下同)玩網路遊戲,之後就回家 ,沒有發生什麼事。⑵105 年11月06日B 師邀約A 生至其主 處。A 生在B 師住處喝了一杯飲料(奶茶)後約經過10分鐘 即覺得暈暈的想睡覺,經徵得B 師同意後即躺在B 師床上, 之後即睡著,睡夢中感覺沒有穿衣服B 師親吻嘴巴、身體, 並有感覺遭B 師沒有穿衣服撫摸A 生身體,A 生直到下午4 點始睡醒,醒後身上有穿衣服,然後就離開回家,當天沒有 吃午餐;事件二:B 師邀約A生於105 年12月04日至萬丹看 電影吃東西,A 生原不願前往,但B 師向A 生表示他有影片 等語威脅,同時舉著拳頭,又說如果你不去的話,我就把影 片給你身邊所有的人看,A 生只好答應說好。但是當天是到 B 師家,有喝紅茶,之後就又昏睡了…然後就直到下午4 點 半。睡著時都沒有和B 師對話,但有感覺B 師…」,足證聲 請人並無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妨害性自主犯行。㈡、依106 年9 月15日屏安醫院臨床心理衡鑑衡鑑照會及報告單 及數位證物勘驗報告書A男之手機常上色情網站看色情網路 影片,佐之以A男之IG公然在網路上宣稱「可議價,一億起 跳,因為我未成年」、「你的懶覺大嗎?一定比你大」、「 我覺得傻眼餒,不要跟我說留這種18禁的是我們學校的,不 然會很丟臉。沒關係,我知道很多人想進一步了解我」,足



證A男本身常上色情網站瀏覽相片及色情影片(大部分係大 鵰類的影片,係同性戀者常看的影片),且其自承曾在全校 面前與聲請人爭執,且本案又委託律師提起附民求償150 萬 元,足證A男警、偵、審訊所供述,應係其依據其長期瀏覽 色情網站因而據此渲染、編織,其記憶早受色情影片而污染 ,其證詞係看色情影片而來,非親遭性侵所致,且其與聲請 人Gazena競時通對話紀錄表示「A :給我點數。這樣我會故 意在學校再爆走。B :這是在威脅老師嗎?A :算吧。B : 而且還可以故意說你性侵我。A :你為什麼要這樣做嗎? 」 、「A :反正你在學校常在班上給我們愛的禮物。所以故意 說你性侵我。人家一定相信我說的。我想要點數。給我。B :你這樣已經是威脅了。我認為這樣很不好。A :不管啦。 我要點數。不然我會做我說的。到時別怪我。而且人家一定 會認為我說的是真的。B :你現在這樣很傷老師的心。…從 上次你用美工刀要傷害自己。…你現在為了點數要這樣對待 老師。甚至要說謊來欺騙大家。…你這樣的態度老師很不喜 歡而且很失望。A :你就不怕我做我剛說的事情?B :因為 老師行得正自然沒有什麼好怕。A :最好是。B :只要我真 的。A :到時你一定很慘。」、「B :威脅老師是不可能達 到你的目的。甚至只會讓你自己失去更多人的信任與愛。A :我不在乎。因為沒有人愛我。」、「B :那一天你拿著美 工刀要傷害自己。」、「B :遊戲點數用錢買的到。」、「 A :反正我會找機會報復你不給我點數。」,A男並在一審 證稱「問:(提示警聲搜451 號卷15-18 頁)這些都是你與 老師的對話嗎?答:是。問:對話裡面你說:我可以故意說 你性侵我,人家一定會認為我說的是真的,你還有跟他要點 數,還要抽寶箱和英雄的造型,有沒有?答:有。問:你有 跟他說,會找機會報復你不給我點數嗎? 答:對啊。問:被 告有說:威脅老師不可能達到你的目的,你有說不在乎嗎? 答:有。問:後來有說你要在學校暴走,有嗎?答:有。問 :有跟他說如果你真的做,到時你一定會很慘,有嗎?答: 有。問:那時他都沒有跟你性交,為何在訊息中說要告他性 侵?答:輔導教室裡他有摸過我下體。問:性侵跟摸下體有 一樣嗎? 知道什麼叫性侵嗎?答:不知道什麼是性侵。問: 你剛說你跟媽講的那天,老師有打你,他是怎麼打你?答: 那時有個三明治,把上面的果醬塗在我臉上,搭我的肩,要 把我帶去三樓,有意圖要打我。問:有無因為你沒寫功課, 打你的額頭?答:有。問:是何時的事?答:在還沒有跟我 媽講這事之前。問:你有無跟你同學說,你跟其他老師講話 有一半都是在說講?答:有。」,且依長庚醫院兒童身心科



病歷所示為「一次和同學爭執中,想用刀割自己!、「學習 時易因為挫折而沮喪或鬧脾氣」,A男二次到長庚醫院就醫 經醫師、心理師訪談,如果聲請人有於105 年11月6 日、 105 年12月4 日對A男二次性侵犯行,A男會向醫師、心理 師據實表明,但A男在一審證稱只到長庚就診一次,與事實 不符,足證聲請人並無於上開時間性侵A男之犯行,本案不 能排除係因聲請人不給點數卡,又用三明治果醬塗抹A男臉 ,而故意虛捏事實,藉資報復,虛捏事實之可能。又縱使卷 內發票證明係聲請人所買點數,亦僅資證明聲請人購買點數 ,不足證明聲請人有妨害性自主之犯行。
㈢、受理疑似性侵事件驗傷診斷證明書及性侵害事件減少被害人 重複陳述作業訊前訪視紀錄表之記載,經國立台灣大學醫學 院附設醫院認要安排被害兒童前來門診接受到院鑑定,始能 準確評估傷勢狀況,惟A男拒絕到院鑑定,足證A 男並未遭 聲請人性侵害,因惟恐誣告、偽證犯行曝光,始故意規避拒 絕配合鑑定,佐之以聲請人提出之屏東醫院生殖器檢驗紀錄 及相片,聲請人如有性侵A 男之肛門之犯行,必然會在A男 身上形成「肛門是消化排泄器官,不如生殖器官來得濕潤、 有彈性,結構上是比較乾和緊,如果長期去刺激或磨擦,是 很容易引起肛門、直腸、大腸、尿道等發炎,也會出現疼痛 的症狀,當活動太激烈時會引起肛裂、擦傷;長期從事肛交 也會造成肛門括約肌鬆弛,甚至大便失禁等現象(見書田診 所院長陳明村文章),或造成肛門直接撕裂傷害(見羅秀雄 著法醫學第502 頁「雞姦者的陰莖及包皮內,有糞便附著, 習慣性被雞姦者,肛門括約肌過度弛緩擴張深陷呈漏斗狀, 肛門周圍的放射狀皺襞變平且角質化,並有磨損直腸粘膜可 能有瘢痕形成) ,由此足證聲請人並無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 妨害性自主犯行。
㈣、A男於屏安醫院所作的衝擊事件量表係其在民國106 年9 月 15日作施測,同日施測的表格還有貝克兒童及青少年量表。 但衝擊事件量表與貝克兒童及青少年量表施測結果有非當明 顯之矛盾衝突,足證A男之身心並未受衝擊、受創傷,其指 訴不實在,何況該心理衡鑑報告並未經鑑定具結,依刑事訴 訟法第158 條之3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 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之規定,本不得為證據 ,原判決據此認聲請人有妨害性自主之犯行,顯然採證違法 且認事錯誤。
㈤、屏安醫院係地區小型診所,並非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屏東 係台灣偏鄉醫療最落後地區,且本件實施理衡鑑之臨床心理 師,僅係聽取A男片面之陳述及表達意見,係傳聞之傳聞(



二手傳播) ,不足據為上訴人有性侵犯行之依據。㈥、以上新證據均係原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之證據,且為原 確定判決所未及調查斟酌,倘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 事實,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A男指訴虛偽不 實,聲請人應受無罪之判決,請裁定准予再審,更為無罪之 判決,以保人權云云。
二、按「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 審法院之法官有第420 條第5 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 審法院管轄之。」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3 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由本院以108 年度侵上訴第 16號案件維持原審有罪判決,駁回上訴後,聲請人不服提起 第三審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535 號判決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是本 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既非以第三審法官有同法第420 條第5 款情形為聲請再審事由,故本件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
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 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 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 聲請再審;第1 項第6 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 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 之事實、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第3 項 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須具有未判 斷資料性之「新規性」,舉凡法院未經發現而不及調查審酌 ,不論該事實或證據之成立或存在,係在判決確定之前或之 後,就其實質之證據價值未曾予評價者而言。如受判決人提 出之事實或證據,業經法院在審判程序中為調查、辯論,無 論最終在原確定判決中本於自由心證論述其取捨判斷之理由 ;抑或捨棄不採卻未敘明其捨棄理由之情事,均非未及調查 斟酌之情形。通過新規性之審查後,尚須審查證據之「顯著 性」,此重在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就該新事實或新證據, 不論係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須使再審法院對原確 定判決認定之事實產生合理懷疑,並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 而為有利受判決人之蓋然性存在。而該等事實或證據是否足 使再審法院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而開啟再 審程式,當受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所支配,並非 聲請人任憑主觀、片面自作主張,就已完足。如聲請再審之 理由僅係對原確定判決之認定事實再行爭辯,或對原確定判 決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或對法院依職權取 捨證據持相異評價,縱法院審酌上開證據,仍無法動搖原確



定判決之結果者,亦不符合此條款所定提起再審之要件(最 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263 號裁定意旨參照)。四、經查:
㈠、原確定判決認定聲請人有其事實欄所載於105 年11月6 日上 午某時許,以帶A男出門看電影及吃東西為由約A男外出, 該日由A男母親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 母)載A男至屏東縣潮州鎮潮州火車站對面農會超市與聲請 人見面,聲請人再載A男至其屏東縣○○鄉○○街0 段000 巷00號居所。復於該日午後某時許,聲請人在未違反A 男意 願之情形下,褪去A男衣褲,在A男肛門周圍塗抹潤滑液後 ,以其陰莖插入A男之肛門來回抽動,以此方式對A男為性 交行為1 次;又於105 年12月4 日上午某時許,與A男相約 外出,由A男父親載A男至屏東縣潮州鎮某加油站與聲請人 見面,聲請人再載A男至其上揭居所。並於該日上午某時許 ,在未違反A男意願之情形下,褪去A男衣褲,在A男肛門 周圍塗抹潤滑液後,以其陰莖插入A男之肛門來回抽動,以 此方式對A 男為性交行為1 次等情,係依憑聲請人部分之供 詞,證人A男、余佳諾、林○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證 言,卷附聲請人提供之遊戲畫面、競時通歷史訊息、便利商 店發票、訪談錄音逐字稿、A 男繪製上訴人住處之平面圖、 臺灣競舞娛樂有限公司(下稱臺灣競舞公司)函及所附Gare na帳號「superman000000」之「英雄聯盟」遊戲對戰資料、 帳號儲值轉點紀錄與「競時通」登入IP紀錄、競時通歷史對 話紀錄、7-11電子發票證明聯、性平會紀錄、屏東縣政府函 及所附心理衡鑑報告、偵查報告,暨案內相關證據資料定其 取捨而為論斷。且又審酌:㈠、A男於歷次供述,對於性侵 次數、日期、性侵方式、性侵過程及贈送遊戲點數等與本件 犯罪主要情節相互一致,A男若非係親身遭遇,顯難致此; ㈡、依卷附臺灣競舞公司函附第一審之資料及聲請人提出之 Garena競時通歷史對話紀錄顯示,Garena帳號「and0000000 」、簽名檔暱稱「一定gg」係A男,帳號「superman000000 」、簽名檔暱稱「0.0 」係聲請人。「0.0 」曾於民國105 年11月5 日問: 「明天可以來(聲請人住處)嗎?」,「一 定gg」答:「恩。可以。」核與A男指稱於105 年11月6 日 至聲請人住處一詞相符;又聲請人於性平會調查時自承:12 月4 日在自家中與A男玩網路遊戲「英雄聯盟」,伊遊戲內 名稱為「十秒逆轉」,A男是145 兒童劫,同日11時40分前 往便利商店買點數儲值」等語,其Garena帳號superman080 607 於105 年12月8 日尚有多次儲值紀錄,不可能有聲請人 所稱Garena帳號遭人盜用之情形;又聲請人Garena帳號「su



perman000000」英雄聯盟帳號並未於105 年11月6 日、105 年12月4 日儲值。A男Garena帳號「and0000000」英雄聯盟 召喚師名稱為「145 兒童劫」,該帳號則於105 年11月6 日 下午6 時59分儲值1400及105 年12月4 日上午11時53分儲值 2800;㈣、聲請人與A男於105 年12月4 日上午9 時45分遊 戲28分鐘後,即無任何活動,迄至105 年12月4 日上午11時 42分許,即有聲請人至7-11購買點數之情事,與A男於警詢 稱,先去打電玩,後發生性侵,事後他有到超商儲值給我等 情之案發時序一致;㈤、A男迭稱:「老師(指聲請人)平 常對我好」等語,足信兩人師生關係原屬親密,毫無怨隙, 聲請人亦不否認給予A男高度輔導關懷,復邀約A男至其住 處,A男無誣攀之必要;㈥、A男於案發後,經屏安醫院心 理衡鑑,可知A男確因本案產生心理狀況之變化;㈦、屏東 縣警察局枋寮分局警員於106 年3 月27日下午3 時5 分許, 持第一審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聲請人戶籍地即屏東縣○○鄉 ○○村○○街○段000 巷00號搜索時,聲請人適自同巷48號 之現實住處走出,並表示20號為其家人所住,堅決拒絕警方 至同街段48號實際住處搜索。迨警方另於同年月30日上午10 時46分許,再持法院核發對於同巷48號之搜索票搜索時,聲 請人始願意配合。第二次搜索距離第一次搜索已間隔3 天, 自難期自聲請人之住所取得與本件相關事證,故未查扣肌肉 鬆弛劑、性交畫面,尚無足為聲請人有利之認定。併敘明: 臺大醫院函覆原審稱該院醫療團隊認僅依據來文資料,恐會 遺漏細節而影響判斷,故認要安排被害兒童前來門診接受到 院鑑定,始能準確評估傷勢狀況等語,惟A 男拒絕接受鑑定 ,而男性生殖器侵入11歲兒童之肛門,是否會造成何種傷勢 ,與兒童肛門之潤滑度、鬆緊度、生殖器之用力程度有關, 無法一概而論。且逐一予以指駁聲請人所辯,說明其如何依 憑相關證據資料,認定聲請人確有如事欄所載對A男性侵害 等情,詳敘其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詳見確 定判決理由欄貳一、二),所為論斷說明,俱有卷內訴訟資 料可資覆按。
㈡、聲請人對於本件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再審,雖附具如前述之 性平會調查報告書、106 年9 月15日屏安醫院臨床心理衡鑑 照會及報告單、數位證物勘驗報告書、A 男之IG、Garena競 時通對話紀錄、一審卷75頁正反面、76頁正面(107 年7 月 24日)審判筆錄、高雄長庚107 年8 月22日長庚院高字0000 000000號附就醫病歷、受理疑似性侵事件驗傷診斷證明書、 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校附醫密字第1080902163號函、屏 東醫院生殖器檢反驗紀錄及相片、書田診所院長陳明村文章



羅秀雄著法醫學第502 頁等資料,惟其中性平會調查報告 書、屏安醫院臨床心理衡鑑照會及報告單、數位證物勘驗報 告書、A 男之IG、Garena競時通對話紀錄、有關一審審理中 詰問A男之筆錄、高雄長庚醫院就醫病歷、受理疑似性侵事 件驗傷診斷證明書、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函文及屏東醫 院生殖器檢反驗紀錄、相片等,均業經原確定判決予以調查 、審酌如前述,是聲請人此部分所提出之資料,自非屬新證 據甚明;至聲請人所提出書田診所院長陳明村文章及羅秀雄 著法醫學第502 頁等資料,不過係其等所發表之一般文章, 與本案並無任何關聯性。從而,聲請人上揭提出之資料,無 論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顯均不足以動搖原確定有 罪判決所認定事實之基礎;另聲請人又執所謂監察委員之白 玫瑰運動調查報告及屏安醫院係落後地區之小型診所,本案 之臨床心理師係國內後段班私立大學及碩士畢業,所為心理 衡鑑缺乏專業之可接受性或普遍之可信賴性云云,毫無所本 ,漫事指摘,無非係置原確定判決明白論斷及本於論理法則 、經驗法則及證據法則,所為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於不顧, 或係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事實枝節,徒憑己意,再事爭 執,洵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再審所提之理由,或所提出 之新事實、新證據,均經原確定判決予以斟酌審認,不論單 獨或結合先前已經存在卷內之各項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 ,均不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事實之蓋然性,而使聲請人 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核與 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第3 項規定得聲請再審 之要件不符,是聲請人所提再審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陳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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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