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吳惠鈴
吳錦淑
被上訴人 廖建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建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
訴人於110年4月26日民事補正狀之上訴聲明第二項「被上訴人廖
建榮在第一審之請求駁回」(參見本院卷1第27頁),則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萬0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
5295元(上訴人二人為連帶給付關係,二人僅須繳足5295元即可)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為上開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