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10年度,252號
TCHV,110,抗,252,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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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252號
抗 告 人 約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吉榮

相 對 人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輝振


上列當事人間提存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7日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之加油站租賃契約已於民 國109年7月10日終止,惟相對人拒絕辦理租約終止後之點交 事宜,仍繼續使用租賃標的物,相對人自應支付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縱兩造就相對人繼續使用租賃標的物之法律關 係有所爭議,然抗告人從未有拒絕受領或受領遲延之情事, 相對人以抗告人受領遲延為由,辦理清償提存,與事實不符 。況相對人要求抗告人需以「無返還租賃物之訴訟」、「開 立租金收入之發票」為條件,顯非屬租金債權之對待給付, 不合於提存法第9條第5款後段之規定,為此提起抗告,請求 廢棄原裁定及命原法院提存所變更准予附條件提存之處分。二、按依民法第326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者,清償人得將其 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又依提存法第9條規定,提存書 應記載提存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提存物為金錢之金額、提存 之原因事實、清償提存之提存物受取權人,受取提存物如應 為對待給付,並應記載其對待給付之標的或所附之要件。準 此,清償提存乃債務人將其對債權人應為之給付,提存於國 家設置之提存所,以代清償或達到法律上特定目的之行為, 其性質屬於非訟程序,並非判斷當事人間私法上權利義務關 係爭議之訴訟程序,故提存所就提存事件僅得依提存法及同 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為形式上審查,至當事人間有關實體事項 之爭執,應由當事人另循訴訟程序謀求解決,提存所並無審 查權限。因此,清償提存僅須提存人提出之提存書記載之原



因事實,形式上合於提存法第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 之審查範圍,提存所即應准予提存。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辦理清償提存,依提存通知書所載(原審 卷21頁),所主張提存之原因事實為「提存人向受取權人( 即抗告人)承租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 之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建物經營加油站,應給付110年1 、2月之租金,合計新臺幣808,500元,經以存證信函通知, 受取權人受領遲延,依民法第326條提存」,並提出加油站 租賃契約書、受取權人公司變更登記表、郵局存證信函及回 執等為證,核與前揭規定相符,原法院提存所准予提存,並 無不當。至抗告人指稱伊從未有拒絕受領或受領遲延之情事 ,且相對人之提存附有兩造間租賃契約所無之條件云云,均 屬當事人間權利義務之實體爭執事項,相對人所列之條件是 否有理由,已否依債之本旨為清償,參諸上開說明,應由抗 告人另循訴訟程序解決,非原法院提存所有權審查認定,亦 非本件抗告程序所得審究。從而,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 異議,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 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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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約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