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建上字,109年度,28號
TCHV,109,建上,28,202106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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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烜烜莉承攬工作社即洪麗華

被上訴人 李苡端即李麗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7
日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2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烜烜莉承攬工作社即洪麗華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烜烜莉承攬工作社即洪麗華已於同年5月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本文、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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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