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21號
上 訴 人 羅黃麗琇
曾玉滿
陳玉琴
葉育伶
謝美玲
蔡月嬌
賴莠娜
黃美麗
賴秀花
張玉瑰
廖麗媚(王昆崇之承受訴訟人)
王意婷(王昆崇之承受訴訟人)
王譽璇(王昆崇之承受訴訟人)
王敏慈(王昆崇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間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0年6月4日本院109年度再字第21號再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1247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09年度再字第2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 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4萬4803元,應徵第三 審裁判費5萬12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