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7年度,71號
TCHV,107,上,71,2021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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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71號
上 訴 人 鴻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月桃


被上訴人 立興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71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法定程式。又向第二 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 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另「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 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 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 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6萬元,至於被上訴人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 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3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亦準用之。 本件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4666元,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繳 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 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如逾 期限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 段、及第466條之1第4項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 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金(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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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興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