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681號
TCHM,110,聲,1681,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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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立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立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 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 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 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 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梁立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 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民國110 年6月11日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 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 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周 莉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梁立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0月9日 107年8月7日 107年8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733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451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0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847號 108年度訴字第2084號 108年度易字第2896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6月10日 109年5月27日 108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847號 108年度訴字第2084號 108年度易字第28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7月10日 109年8月27日 109年9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51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23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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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