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708號
TCHM,110,上訴,708,2021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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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7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啓桂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啓桂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洪桂(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 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 國110年7月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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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