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145號
TCHM,110,上訴,145,2021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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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永忠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永忠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永忠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執行羈 押,至中華民國110年4月1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 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至同年6月17日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 華民國110年6月18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趙 春 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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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