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10年度,304號
TCHM,110,上易,304,202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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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俞雲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
字第848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2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賴俞雲自民國107年2、3月某日起,任職於彰化縣○○鎮○○路0 段000巷000弄○00號之鋒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劉家 瑋,下稱鋒聖公司)擔任銷售經理,負責商品買賣及收取應 收帳款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賴俞雲因積欠債務,需籌 款還債,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別基於業務侵占之犯 意,分別:
(一)自107年8月間起至108年1月間止,未如數繳回其先後於如附 表一所示之貨款月份,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所收取如附表 一所示總額新臺幣(下同)91萬9,503元之貨款,將上開款項 挪為償還其私人債務之用,而予以侵占入己。又接續於107 年11月26日,將其所持有如附表二所示鋒聖公司所有之商品 (價值合計22萬1778元)從鋒聖公司攜出,任令其債主搬走或 較低價格販售,以清償其私人債務,而予以侵占入己。(二)劉家瑋於108年1月間發現鋒聖公司帳目有問題,經清查並詢 問公司客戶及賴俞雲後,得知賴俞雲上揭業務侵占行為,然 因賴俞雲承諾會還款給鋒聖公司,且簽立還款計劃書。劉家 瑋因信任賴俞雲會還款,而未報警處理。詎賴俞雲另自108 年12月間起至109年4月間止,未如數繳回其先後於如附表三 所示之貨款月份,向如附表三所示之客戶所收取如附表三所 示總額49萬708元之貨款,將上開款項挪為償還其私人債務 之用,而予以侵占入己。
二、案經鋒聖公司代表人劉家瑋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以下 由檢察官所提出而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其性質屬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者,上訴人即被告賴俞雲 (下稱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時,均表示沒有意見,檢 察官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67、73頁、第90至91 頁),本院審酌上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 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件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上揭法條意旨,自 均得為證據。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 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 ,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 於審判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 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 作為證據。
二、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原審及本院審判時,對於上開犯 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劉家瑋於警詢及檢察 官偵查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自鋒聖公司攜出之商品 明細、鋒聖公司與如附表一、三所示公司、行號交易之明細 暨請款單及被告書立之還款計劃書、鋒聖公司基本資料等資 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 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業務侵占之犯行,均 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受僱於告訴人鋒聖公司擔任銷售經理,負責商品買賣 及收取應收帳款等事宜,自係從事業務之人。被告對於其向 各個客戶所收取之貨款及鋒聖公司交其出售之商品,具有業 務上之持有關係,是其未將如附表一、三所示之貨款繳回予 鋒聖公司入賬,且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自行處分,而予侵 占入己,核其於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一) 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336條就罰金刑部分,雖於108年12月 25日修正公布,於108年12月27日生效,但本次修法僅將罰 金數額之貨幣單位由銀元轉換為新臺幣,並加以調整換算, 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事,此部分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 ,應直接適用現行法律規定。




(二)被告於本院審判時陳稱:我賣產品給客戶,原本都是向客戶 收取支票,本案我是在客戶還沒有把貨款交給鋒聖公司前,  自己提早向客戶收取貨款,所以客戶沒有將錢匯給鋒聖公司 ,是後來鋒聖公司發現,我直接就跟公司認錯。如附表二所 示之刀具是經過鋒聖公司同意後交給我拿去客戶那邊推銷等 語(見本院卷第104、106頁)。證人劉家瑋亦於警詢時證稱: 第一次我於108年1月份左右發現公司的帳目有問題,清查過 後發現多筆帳款客戶沒有將支票寄回公司,我才仔細從107 年8月份的出貨明細清查。第二次我於109年3月份左右一樣 發現公司的帳目有問題,詢問各家客戶,一樣得到的答案也 是帳款被被告收走等語(見偵卷第26頁);於檢察官偵查時證 稱:我們跟客戶收取應付帳款,大部分都是用支票來支付, 票期是1至4個月不等,時間到之後就用支票來兌現或是用電 匯等語(見偵卷第70頁),顯見鋒聖公司與被告間,並無按期 對帳之情事,被告於代收貨款之後,縱未按月或按季結 算後繳回給鋒聖公司,而將應繳回之款項挪作他用,仍難以 「月份」或「季別」作為認定其業務侵占犯行次數之標準, 而應以鋒聖公司發現之時點為基準,作為認定被告犯罪次數 之依據。是以,被告分別於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所示 各該期間之侵占犯行,可認屬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 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各論以接續犯一 罪(起訴意旨認屬想像競合犯,惟業經檢察官於原審準備程 序時當庭更正,見原審卷第61頁)。檢察官於本院審判時, 以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一)所侵占之客體不同(即附表一 之貨款、附表二之商品),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屬數罪關係, 容有誤會。
(三)被告於鋒聖公司發覺其於犯罪事實欄一、(一)之犯行,經鋒 聖公司原諒後,又為犯罪事實欄一、(二)之犯行,其所犯上 開2罪間,犯意顯然有別,行為亦互殊,自應予分論併罰。(四)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以96年度訴字第7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年,並經本院以96年 度上訴字第1937號、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6834號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於103年10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5 年12月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 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被告 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之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 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



重其刑。至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雖謂「有關累犯加重本 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 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 理由,一律須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 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 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 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 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 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 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 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然本院斟酌被告之品行及其 他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裁量之結果,認為被告於前案執行完 畢後未滿2年,為獲取不法利益,又犯本案之罪,顯見其有 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則本院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即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附此說明。
四、原審經審判結果,以被告上開犯罪均事證明確,分別適用刑 法第336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等規定,審酌被告擔任鋒聖公司之銷售經理 ,不思善盡職守,竟為一己私利,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 商品及所收取之公司貨款,而為上述各該業務侵占行為,造 成鋒聖公司受有損害,且破壞職場聘僱關係之信賴與秩序, 被告所為實應予非難。併斟酌被告各該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鋒聖公司所受損害情形,被告於犯罪後坦承全部犯行 ,並與鋒聖公司達成和解(見原審卷第91頁和解書),態度良 好,迄109年12月6日止,已賠償鋒聖公司40萬121元,業據 證人劉家瑋於原審審判時陳明在卷(見原審卷第62頁),且有 鋒聖公司出具之被告還款明細附卷足參(見原審卷第83頁), 兼考量被告自陳之家庭背景成員、學歷、工作經歷、經濟狀 況(見原審卷第79頁),因與鋒聖公司約定每月需達成30萬元 業績給鋒聖公司,故白天到鋒聖公司工作(因被告還款方式 為其以每月在鋒聖公司達成30萬元業績,取得鋒聖公司給付 之百分之6業績獎金後,再以該業績獎金還款給鋒聖公司, 及每月固定還款1萬元給鋒聖公司,才會到鋒聖公司工作), 固定還款1萬給鋒聖公司,及證人劉家瑋於原審審判時表示 因被告還款情形不穩定,有時候亦未給付足額每月應還款項 給鋒聖公司,鋒聖公司比較在意之處為被告是否能按時還款 ,考量到被告有家庭、小孩,若被告能按時還款,鋒聖公司 是願意給被告從輕量刑的機會,否則難以對股東交代之意見 (見原審卷第8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0月之刑。另斟酌被告上開各該犯罪情節、犯罪之手段與態



樣、危害法益情形、犯罪期間、犯罪性質均為業務侵占等情 況,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 並就沒收部分,認⑴被告所侵占如附表一所示之貨款合計91 萬9,503元,屬其犯罪所得,惟被告業已賠償鋒聖公司40萬1 21元,倘再沒收此部分數額之犯罪所得,容有過苛之虞,故 就此部分數額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剩餘犯罪所得51萬9,382元(計算式 :91萬9,503元-40萬121元=51萬,9382元),並未扣案,亦未 實際合法發還鋒聖公司,且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 苛之虞、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 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⑵被告所侵占如附表二之所示商品 ,屬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復未實際合法發還鋒聖公司, 且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重要 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 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⑶被告所侵占如附表三所示之貨款共計49萬708元,為其犯罪 所得,並未扣案,亦未經合法發還鋒聖公司,且查無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犯罪所得 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爰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本案就被告所 宣告之多數沒收,應適用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之規定併執行 之。另被告如有再還款予鋒聖公司部分,得向執行檢察官主 張扣除該數額之犯罪所得。經核原判決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 ,量刑亦屬妥適,並無過重或失輕之情事。被告提起上訴, 雖以其本件所犯罪質與所侵害之法益與前案不同,應無適用 累犯加重其刑之必要,且其已與鋒聖公司達成和解等情,指 稱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等語,然本院斟酌被告上開前案所犯之 罪與本案犯行,罪質、罪名雖不相同,然均屬故意犯罪,被 告於上開前案執行完畢後未滿2年,即再犯本案之罪,足見 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被告所為自有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 規定之適用,已如前述;而原審就被告之量刑及執行刑既已 審酌上開情狀,注意及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所處 刑度符合罰當其罪之原則,亦與比例原則相符,並無輕重失 衡之情。是被告上開所指,難以憑採,應予駁回其之上訴。 至被告於本院審判時,雖另主張其當時被客戶倒債時,其父 親賴信賢有跟劉家瑋協商,簽發1張250萬元之本票及設定土



地給劉家瑋,用以擔保被告欠鋒聖公司的款項,後來土地經 強制執行後,劉家瑋可分得197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94至95 頁),然被告亦自陳當時設定擔保之債務有130幾萬元,但不 包含其事後於本案所侵占之款項等語(見本院卷第95至96頁) ,且查被告係於任職於鋒聖公司擔任銷售經理前之106年12 月15日,與案外人賴信賢共同簽發面額250萬元之本票1紙( 未載到期日)予證人劉家瑋,而賴信賢之土地經強制執行結 果,以204萬8千元拍定,證人劉家瑋可受償193萬4,546元, 此有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出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民事執行處函、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簡易庭109年度司票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等在卷可稽,堪認 案外人賴信賢經拍賣之土地價款,與被告本案之侵占犯行無 涉,自無從援引作為其已返還本件侵占款項之證據,附此說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余建國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名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黃 玉 琪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 安 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客 戶 統編 貨款月份 貨款金額(新臺幣/元) 稅金(新臺幣/元) 小計(新臺幣/元) 1 博揚精密有限公司 00000000 107年8月 4400 0 4400 107年9月 10350 0 10350 107年10月 50550 2528 53078 107年11月 7480 0 7480 2 揚日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7年8月 53540 2677(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2678,業經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更正) 56217(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56218,業經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更正) 107年9月 76060 3803 79863 107年10月 55631 2782 58413 107年10月 13000 0 13000 3 崧堯工業社 00000000 107年9月 44365 223 44588 107年10月 8835 442 9277 107年10月 3800 0 3800 107年11月 4845 242 5087 107年12月 3610 180 3790 4 以翔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7年8月 19650 983 20633 107年9月 15300 765 16065 107年10月 5250 0 5250 107年11月 20160 1008 21168 107年11月 32000 0 32000 107年12月 15540 0 15540 5 翔豐鋼模企業社 00000000 107年10月 6000 0 6000 107年11月 3475 174 3649 108年1月 480 24 504 6 鋕興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7年11月 2950 148 3098 107年11月 4835 0 4835 7 賀盛科技有限公司 00000000 107年9月 8800 0 8800 107年10月 13420 0 13420 107年11月 8620 0 8620 8 億昌機械廠 00000000 107年11月 19020 0 19020 107年12月 31480 1574 33054 9 嘉城企業社 00000000 107年10月 10800 0 10800 10 峰瀧模具有限公司 00000000 107年9月 400 0 400 107年10月 500 0 500 11 信銓企業社 00000000 107年10月 20400 1020 21420 107年11月 11000 550 11550 12 保群工業社 00000000 107年11月 30200 0 30200 13 冠達製模企業社 00000000 107年11月 31550 0 31550 14 禾亦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7年11月 10000 0 10000 15 旭祥工業社 00000000 107年10月 2375 119 2494 107年11月 15808 0 15808 16 永發精密興業社 00000000 107年9月 25270 1264 26534 107年12月 7610 380 7990 17 明泓精密有限公司 00000000 107年9月 8900 445 9345 18 晟進有限公司 00000000 107年8月 4400 0 4400 19 大晏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7年9月 9300 465 9765 20 義豐金屬有限公司 00000000 107年9月 9140 457 9597 21 大方企業社 00000000 107年10月 4800 240 5040 22 奕達利工業社 00000000 107年10月 7000 350 7350 23 得誠五金有限公司 00000000 107年10月 10120 506 10626 24 尚鋐五金有限公司 00000000 107年10月 4500 225 4725 25 弘成實業社 00000000 107年9月 27200 0 27200 26 福成工業社 00000000 107年9月 27000 0 27000 27 阿嘉(旭洋) 107年11月 12180 0 12180 28 三勝科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7年11月 21400 0 21400 29 嘉陽塑膠鋼模有限公司 00000000 107年11月 9000 0 9000 30 柏春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7年11月 21720 0 21720 31 百祥企業社 00000000 107年12月 2295 115 2410 32 穎龍模具興業社 00000000 108年1月 7500 0 7500 附表二:
編號 品名 規格 數量 單價(新臺幣/元) 金額(新臺幣/元) 1 極細超微粒鎢鋼鋁用刀 CDEC 4*3T*4D*50L 10支 80 800 2 刀片 16ER-AG60 H01 90片 130 11700 3 鎢鋼抗震刀桿 D10-150L-M05 1支 1380 1380 4 球型精銑刀頭 WGR10-M05 1PCS 1080 1080 5 半圓精修刀片-5R P3204-D10 GC4010 I36 1片 410 410 6 改有效 1支 200 200 7 刀片 RDMT10T3MOE DAC2080M 30PCS 55 1650 8 Safety刀片-大閃 RT100308R-00 0000 20片 170 3400 9 全圓刀片 RDMW0501 RG4030 i58 50片 90 4500 10 3.5R刀片 RDEW0702MOT PM8030 XH 100PCS 65 6500 11 極細超微粒鎢鋼平刀 PEB 12*4T*12D*75L T3 3支 450 1350 12 極細超微粒鎢鋼平刀 PEB 6*4T*6D*50L T3 1支 120 120 13 極細超微粒鎢鋼平刀 PEB 8*4T*8D*60L T3 1支 260 260 14 一米彈簧 25*16*1米 20條 170 3400 15 一米彈簧 30*20*1米 20條 240 4800 16 高速研磨氣動工具 HSG60 10臺 1300 13000 17 高速研磨氣動工具 HSG60 1臺 1300 1300 18 極細超微粒鎢鋼圓鼻刀 PERB 6*0.2R*4T*6D*50L T3 34支 130 4420 19 極細超微粒鎢鋼R刀 PUBA 2R*2T*4D*50L T3 4支 100 400 20 極細超微粒鎢鋼R刀 PUBA 3R*2T*6D*50L T3 10支 120 1200 21 高速研磨氣動工具 HSG60 1臺 1300 1300 22 極細超微粒鎢鋼圓鼻刀加長柄 PERBL 8*0.5R*4T*25*8D*75 T3 1支 300 300 23 極細超微粒鎢鋼圓鼻刀 PERB 4*0.5R*4T*4D*50L T3 27支 90 2430 24 極細超微粒鎢鋼R刀 VUBA 1.25R*2T*6D*50L T3 60支 177 10620 25 極細超微粒鎢鋼抗震平刀 PUVBO 6*4T*18*6D*50L XH 10支 200 2000 26 極細超微粒鎢鋼抗震平刀 PUVBO 10*4T*30*10D*75L XH 7支 470 3290 27 極細超微粒鎢鋼抗震平刀 PUVBO 10*4T*30*10D*75L GC 11支 470 5170 28 極細超微粒鎢鋼抗震平刀 PUVBO 10*4T*30*10D*75L T3 22支 470 10340 29 極細超微粒鎢鋼圓鼻刀 PXBOR 6*0.1R*4T*6D*50L GS 10支 120 1200 30 不等分割不等螺旋圓鼻刀 PXBOR 6*1R*4T*6D*50L CRA 115支 120 13800 31 不等分割不等螺旋圓鼻刀 PXBOR 8*0.2R*4T*20*8D*60L XH 10支 230 2300 32 不等分割不等螺旋圓鼻刀 PXBOR 10*0.2R*4T*10D*75L XH 7支 350 2450 33 不等分割不等螺旋圓鼻刀 PXBOR 10*0.5R*4T*10D*75L XH 10支 350 3500 34 不等分割不等螺旋圓鼻刀 PXBOR 10*1R*4T*10D*75L XH 5支 350 1750 35 不等分割不等螺旋圓鼻刀 PXBOR 12*0.2R*4T*12D*75L XH 9支 450 4050 36 不等分割不等螺旋圓鼻刀 PXBOR 12*1R*4T*12D*75L XH 5支 450 2250 37 超極細微粒不等分割平刀 MS4S 4*4T*10*4D*50L DAC 40支 150 6000 38 超極細微粒不等分割平刀 MS4S 4*4T*4D*50L X18 30支 150 4500 39 超極細微粒不等分割平刀 MS4S 4*4T*10*6D*50L DAC 5支 180 900 40 超極細微粒不等分割平刀 MS4S 4*4T*10*6D*50L DAC 45支 180 8100 41 超極細微粒不等分割平刀 MS4S 4*4T*6D*50L X18 35支 180 6300 42 超極細微粒不等分割平刀 MS4S 4*4T*10*6D*50L XH 10支 180 1800 43 超極細微粒不等分割平刀 MS4S 5*4T*13*6D*50L XH 43支 180 7740 44 超極細微粒不等分割平刀 MS4S 10*4T*25*10D*75L DAC 1支 450 450 45 重切削不等分割 PXBO 8*4T*8D*60L T3 29支 430 12470 46 重切削不等分割 PXBO 8*4T*8D*60L T3 10支 430 4300 47 重切削不等分割平刀-C角刀 8*4T*8D*60L*0.2C 18支 430 7740 48 重切削不等分割-C角刀 PXBO 8*4T*8D*60L-0.5C T3 2支 430 860 49 重切削不等分割 PXBO 8*4T*13*8D*50L T3 18支 430 7740 50 重切削不等分割-C角刀 PXBO 10*4T*10D*75L-0.5C T3 1支 630 630 51 極細超微粒鎢鋼R刀 VUBA 2.5R*2T*6D*50L T3 64支 177 11328 52 極細超微粒鎢鋼R刀 VUBA 6R*2T*12D*75L T3 20支 615 12300 附表三:
編號 客 戶 統編 貨款月份 貨款金額(新臺幣/元) 稅金(新臺幣/元) 小計(新臺幣/元) 1 崧堯工業社 00000000 109年1月 17803 890 18693 109年2月 14715 736 15451 109年2月 7600 0 7600 109年3月 11050 0 11050 2 以翔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9年1月 50750 0 50750 109年2月 24424 0 24424 109年3月 45896 0 45896 3 鋕興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9年3月 4820 242 5062 4 辰銘企業社 00000000 109年2月 22535 0 22535 109年2月 6400 320 6720 109年3月 30800 0 30800 5 嘉城企業社 00000000 108年12月 5900 295 6195 108年12月 7000 0 7000 109年2月 2900 145 3045 109年3月 6200 310 6510 6 保群工業社 00000000 109年2月 10500 0 10500 7 泯璟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9年3月 2642 0 2642 8 冠達製模企業社 00000000 109年3月 6500 0 6500 9 禾亦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9年3月 4000 0 4000 10 旭祥工業社 00000000 108年12月 13000 650 13650 109年3月 2375 118 2493 11 明泓精密有限公司 00000000 109年4月 33100 0 33100 12 啟向企業社 00000000 109年1月 9300 465 9765 13 義紘有限公司 00000000 109年2月 1600 80 1680 14 晟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09年2月 5700 0 5700 15 振展模具有限公司 00000000 109年3月 15980 800 16780 16 典威模具設計研究室 109年4月 3900 0 3900 17 彰恆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9年2月 15000 0 15000 18 千軒工業社 00000000 109年2月 1311 66 1377 19 鏗元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9年2月 21200 1060 22260 20 巨川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9年1月 11500 0 11500 21 群展企業社 00000000 109年1月 2850 143 2993 22 宏亞宥工業社 00000000 109年1月 2000 100 2100 23 浩溢精密企業社 00000000 109年1月 60035 3002 6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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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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