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106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瀚萱
選任辯護人 蔡昆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泳麒
選任辯護人 許文鐘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川旺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 8年度訴字第256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9122號、107年度偵
字第29652號、107年度偵字第339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黃瀚萱、王泳麒、楊川旺部分撤銷。黃瀚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接受法治教育兩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7-28所示之物沒收。王泳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9所示之物沒收。
楊川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黃瀚萱為址設臺中市○○區○○街000巷0弄00號「光迅工場企業 社」名義負責人,范宗任(另案通緝中,由本院另行審理) 為光迅工場企業社實際負責人並負責處理光迅工場企業社之 財務,范宗任、黃瀚萱均為商業會計法規範之商業負責人。 黃瀚萱、王泳麒、楊川旺、范宗任均明知營利機構銷售貨物 或提供勞務給消費者,應開立統一發票,作為營業人與買受 人雙方分別保存與收執的制式憑證,亦明知為防止逃漏稅、 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設有統一發票獎金,於每 單月25日開獎,買受人於每單月25日開獎發現中獎,得憑收 執之統一發票上的流水號碼(即發票號碼),於開獎後10日
,兌換統一發票獎金;又為推展電子商務,亦允許營業人申 請及開立電子發票,買受人亦得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 平臺上輸入自己的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申請收執電子 發票之載具。黃瀚萱、王泳麒、楊川旺、范宗任為詐領統一 發票獎金,范宗任竟基於發起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 楊川旺、黃瀚萱、王泳麒則共同基於參與犯罪組織、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范宗任指 派黃瀚萱於民國107年6月14日申設並擔任光迅工場企業社( 統一編號:00000000)之登記負責人,范宗任自任為實際負 責人,負責處理光迅工場企業社之財務,由王泳麒提供「臺 中市○○區○○街000巷0弄00號」為光迅工場企業社之設立處所 ,並申請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電子發票手機載具條碼供范宗 任使用。范宗任另委請楊川旺以C#撰寫自動開立電子發票之 程式「Elncoice Tool」,及架設網址為http://220.135.74 .244之光迅工場企業社的外匯趨勢分析網站,再由范宗任指 示如附表一編號1-15之所示電子統一發票手機載具條碼申請 人(除編號3外,編號1-2、4-15所示之人均另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至外匯趨勢分析網站註冊 如附表一所示光迅工場企業社會員帳號,並提供其等如附表 一編號1-15所示電子統一發票手機載具條碼供范宗任使用。 嗣由范宗任以按鍵精靈程式模擬滑鼠點擊,而以附表一編號 1-15所示申請人名義於外匯趨勢分析網站上自動執行外匯預 測,並透過前開「Elncoice Tool」程式,製作渠等在光迅 工場企業社的外匯趨勢分析網站有消費行為之虛偽事實,及 自動開立范宗任業務上所製作、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連號電 子發票分別存入附表一編號1-15所示手機載具內,楊川旺並 製作光迅工場企業社電子發票之XML檔,交給范宗任輸入於 職務上所使用之光迅工場企業社電腦帳務系統再上傳至財政 部中區國稅局,使國庫(管理機關:財政部賦稅署)陷於錯 誤,誤認光迅工場企業社與如附表一編號1-15所示之人的消 費均屬真實,總計光迅工場企業社於107年7、8月及9、10月 開立之電子發票達1,208,449張(起訴書及原判決誤載為1,20 8,460張)、1,311,619張,分別匯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手機載 具內,並因此共詐得107年7、8月及9、10月之統一發票中獎 金額達新臺幣(下同)2,115,600元(實際匯款金額〈扣除稅 額〉合計為2,075,200元)、2,247,600元(實際匯款金額〈扣 除稅額〉合計為2,205,200元),並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 內,亦使光迅工場企業社應開立之發票,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會計憑證等課稅管理之正
確性。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及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並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 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 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方式就 證人陳述之證據能力為特別規定,較諸刑事訴訟法,應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刑事判決、110年度 台上字第2302號意旨參照)。因此,證人(含共同被告)於 警詢及未經具結之陳述,於認定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之犯罪事實,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惟仍 得作為認定其他犯罪事實之證據資料(最高法院110年度台 上字第166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因此,上訴人即被告( 下稱被告)黃瀚萱、王泳麒、楊川旺及共同被告范宗任於警 詢及未經具結之陳述,就共同被告黃瀚萱、王泳麒、楊川旺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部分,即無證據能力,惟仍得作 為認定被告黃瀚萱、王泳麒、楊川旺犯加重詐欺、違反商業 會計法部分之證據資料。而被告黃瀚萱、王泳麒、楊川旺於 檢察官偵查時依法具結所為之陳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7年度偵字第29122號卷一,下稱【偵一卷】,第49至54頁、 第63至69頁、第113至120頁),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 部分,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得採為證據。
二、檢察官、被告黃瀚萱、王泳麒及其等辯護人、被告楊川旺於 本院準備程序時,對於本案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同意 具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93至99頁),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 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 序均無違法之處,除被告黃瀚萱、王泳麒、楊川旺及共同被 告范宗任於警詢及未經具結所為關於黃瀚萱、王泳麒、楊川 旺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之陳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 第1項中段規定,於認定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之犯罪 事實,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惟仍得作為 認定其他犯罪事實之證據資料;其餘部分,依法均可作為認 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黃瀚萱、楊川旺、王泳麒於本院審理時,就參與犯 罪組織、違反商業會計法、加重詐欺等犯行均坦承不諱,並 有下列證據可以證明:
(一)被告黃瀚萱、王泳麒、楊川旺關於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項
第1款部分:
共同被告范宗任指派被告黃瀚萱於107年6月14日申設並擔任 光迅工場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由范宗任自任為實際負責人 ,被告王泳麒則提供臺中市○○區○○街000巷0弄00號為光迅工 場企業社之設立處所,並申請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電子發票 手機載具條碼供范宗任使用。共同被告范宗任另委由被告楊 川旺以C#撰寫自動開立電子發票之程式「Elncoice Tool」 ,及架設光迅工場企業社的外匯趨勢分析網站,再由范宗任 指示如附表一編號1-15之所示電子統一發票手機載具條碼申 請人,至外匯趨勢分析網站註冊如附表一所示光迅工場企業 社會員帳號,並提供其等如附表一編號1-15所示電子統一發 票手機載具條碼供范宗任使用。嗣則由范宗任以按鍵精靈程 式模擬滑鼠點擊,而以附表一編號1-15所示申請人名義於外 匯趨勢分析網站上自動執行外匯預測,而透過前開「Elncoi ce Tool」程式,製作渠等在光迅工場企業社的外匯趨勢分 析網站有消費行為之虛偽事實,並自動開立范宗任業務上所 製作、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連號電子發票分別存入附表一編 號1-15所示手機載具內,楊川旺並製作光迅工場企業社電子 發票之XML檔,交給范宗任上傳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使國 庫(管理機關:財政部賦稅署)陷於錯誤,誤認光迅工場企 業社與如附表一編號1-15所示之人的消費均屬真實,總計光 迅工場企業社於107年7、8月及9、10月開立之電子發票達12 0萬8,449張、131萬1,619張,分別匯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手機 載具內,共詐得107年7、8月及9、10月之統一發票中獎金額 達211萬5,600元、224萬7,600元,並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帳 戶內等事實,業經證人陳○○、李○○、沈○○、鄭○○、陳○○(原 名陳○○)、曾○○、何○○、何○○、范○○、馬○○、張○○、陳○○、 吳○○、蘇○○、柯○○、陳○○、李○○、李○○、徐○○、翁○○於警詢 及偵訊、證人蘇○○、鄭○○於警詢證述明確,並有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事警察局偵查 第六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LINE通訊軟體「電子發票 API處理群組」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共同被告范宗任與范○ ○LINE對話紀錄、共同被告范宗任與沈○○LINE對話紀錄、「S avePoint_00000000.xlsx」文件檔案:購買人帳號與消費金 額明細表、「UsePoint_201807.xlsx」、「UsePoint_20180 8. xlsx」文件檔案含購買人帳號與登錄發票載具、使用點 數、發票數量明細、「發票戶.txt」文件檔案含國稅局詢問 Q&A、「自動下注.txt」文件檔案含自動大量點擊消費及開
立發票之程式碼、「後台.txt」文件檔案含後臺帳號、密碼 、網站後臺資料3張、公司簡介、購買點數說明網頁畫面、 載具詳細資料、7、8月開立發票明細表、會員帳號資料、「 消費07.xlsx、消費10.xlsx、購買10.xlsx、消費9.xlsx、 消費8.xlsx、購買07.xlsx、購買08.xlsx」文件檔案含購買 人帳號、載具等資料、購買人帳號、消費金額等資料、光迅 工場企業社與載具持有人可疑金流分析、會員帳號資料、中 國信託銀行惠中分行光迅工場企業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明細、共同被告范宗任(暱稱「海闊天空」)與黃瀚萱LI 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LINE通訊軟體「光迅工場-會計群」 對話紀錄、共同被告范宗任與王泳麒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被告楊川旺G-mail電子信箱翻拍畫面、被告楊川旺扣案電 腦內會員帳號交易資料翻拍畫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中國信託銀行陳○○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明細、陳○○扣押物品照片、記事本翻拍照片、共同被告范宗 任與陳○○LINE對話紀錄、共同被告范宗任與李○○LINE對話紀 錄、李○○手機載具帳號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李 ○○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李○○107年7-8 月中獎發票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沈○○手機載具條碼畫面、共同被告范宗任與 沈○○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翻拍照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鄭○○扣押物品照片 、鄭○○107年7-8月中獎發票明細、元大銀行豐原分行陳雅雯 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綜合存款存摺影本、陳○○ 手機載具條碼畫面、共同被告范宗任與陳○○LINE對話紀錄截 圖、刑事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事警察局偵 查第六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刑事警察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曾○○手機載具條碼畫面、共同被告范宗任 與曾○○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何○○107年7-8月中獎發票明細、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何○○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 摺影本、何○○手機載具條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目錄表、何○○會 員帳號資料、密碼、何○○購買點數紀錄、何○○手機載具條碼 畫面、何○○扣押物品照片、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刑事警察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張 ○○扣押物品照片、陳○○扣押物品照片、陳○○手機載具條碼、 107年7-8月中獎明細翻拍畫面、陳○○與沈○○LINE通訊軟體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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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范○○申設古坑東和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2日中信銀字第10 7224839137636號函及檢附之沈○○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陳○○ 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 動化交易LOG資料、張○○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 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陳○○申設帳號0 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 OG資料、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1日元銀字第 1070010294號函及檢附陳雅雯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客戶基本資料、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7年9 月28日彰作管字第10720006447號函及馬○○申設檢附帳號000 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查詢、刑事警察局中 部打擊犯罪中心107年9月28日偵查報告、光迅工場企業社商 工登記資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房屋租賃契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7年 房屋稅繳款書、光迅工場企業社營業稅資料、光迅工場企業 社會員帳號資料、電子發票存入載具資料、發票開立張數、 金額及中獎情形統計表、鄭○○會員帳號購買點數紀錄翻拍畫 面、明細表、陳○○與沈○○LINE通訊軟體記事本翻拍畫面、「 000000@g mail.com」帳號資料、IP位置、「000000000@gm ail.com」帳號資料、IP位置、「0000000@ gmail.com」帳 號資料、IP位置、「b000 00000000il. com」帳號資料、IP 位置、「Z0000000 000@gm ail.com」帳號資料、IP位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年10月3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70011736 號函及檢附光迅工場企業社107年7- 8月期開立發票明細、 中獎清冊、載具設定中獎將金匯入之帳號明細、通聯調閱查 詢單、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107年9月28日偵查報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扣字第43號刑事裁定、刑事 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107年10月2日偵查報告、光迅工場 企業社運作模式、詐領統一發票獎金犯罪流程、中國信託光 迅工場企業社交易明細、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7年10月18日 渣打商銀字第1070022708號函及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 運處107年10月16日(107)星展消帳發(明)字第838號函 及檢附吳龍衛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 明細、靜止戶帳戶明細、代款交易明細表、先捷行銷有限公 司執行長范宗任、錡永香港有限公司總經理范宗任名片影本 、檢察事務官製作之光迅工場案資金分析報告、平臺資料(
電子發票載具資料)、發票開立張數、金額及中獎情形統計 表、光迅工場案資金流向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107年10月8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41142號函及檢附光 迅工場企業社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3日中信銀字第10 7224839138336號函及檢附之李○○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何○ ○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自動化交易LOG資料、鄭○○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107年10月2日台新作文字第10756817號函及檢附 之鄭○○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曾○○申設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西湖分行107年10月9日北富銀西湖字第10700000 46號函及檢附蘇○○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 料、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2 4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50236號函及檢附107年7月21日AT M監視器畫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5 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39572號函及檢附之楊川旺申設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沈○○申設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ATM機 臺據點地址、范宗任信用卡客戶消費明細表、歷史帳單彙總 查詢、應收帳務明細查詢、光迅工場中信帳戶ATM提領監視 器畫面、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7年11月6日作心詢字第1071 101117號函及檢附陳錦文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 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烏日分行107年11 月12日烏存字第1075003089號函及檢附陳正典申設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花旗(台灣)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23日(107)政查字第71009 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年12月11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7 0014586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年12月10日中區國稅四 字第1070014493號函及檢附之光迅工場企業社107年9-10月 開立發票明細、載具設定中獎獎金匯入帳號明細、被告楊川 旺手寫刪除程式碼流程、載具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入帳號明 細、張○○匯款繳回24萬5400元收據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書影本、光迅工場企業社9-10月開立發票張數及載具資料、 會員ID及載具資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年12月25日中區 國稅四字第1070015026號函及檢附107年9-10期中獎獎金繳 回明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9122、 29652、33985號緩起訴處分書、財政部賦稅署刑事告訴狀、
被告楊川旺刪除「Elnvoice Tool」原始碼翻拍照片、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及綜 合信用報告、黃瀚萱LINE電子發票API處理群組聊天紀錄、 黃瀚萱臺灣銀行惠中分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並有扣案如 附表二所示之物可以佐證。再者,如附表一所示李○○等人自 光迅工場企業社107年7-8月期、9-10月期開立統一發票所獲 得之中獎金額及實際匯款金額(扣除稅額)均如附表一所示 ,107年7-8月期中獎金額及實際匯款金額(扣除稅額)合計 分別為2,115,600元、2,075,200元;107年9-10月期中獎金 額及實際匯款金額(扣除稅額)合計分別為2,247,600元、2 ,205,200元,亦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0年2月19日中區國稅 四字第1101000483號函及所附光訊工場企業社107年7-8月期 、9-10月期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匯款)明細表(見本院卷二 第259頁至第262頁)在卷可查,綜上,堪認此部分被告黃瀚 萱、王泳麒、楊川旺之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堪可採認。(二)被告黃瀚萱、王泳麒、楊川旺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加重 詐欺取財犯行部分:
⒈共同被告范宗任於原審審理時陳稱:由我決定設計1元換1點 、針對不同客戶、點數、載具、標示VIP等級的網站功能, 當時關於所設計程式要能提供光迅工場企業社開立大量發票 的需求及訂1至9元產生1張發票的功能,以及串接發票與國 稅局統一發票兌獎程式等運行模式,均有與被告楊川旺討論 ,並委由其設計外匯分析網站之程式,使用方式為客戶先儲 值即匯款如1000元後,由被告黃瀚萱配點1000點之點數給該 客戶,由客戶於消費(即按下網站觀測鍵時)選擇開立一張 或多張發票,每1元至9元可換取一張發票,此部分有許多自 動化程序,如用按鍵精靈寫腳本就可以了,電腦可以模擬人 工點擊透過電腦自己執行,就是電腦可以錄製我們的操作程 序,一直循環,我與被告楊川旺有後台管理、維護權限,至 於上傳到財政部的部分則需要被告楊川旺協助維護不要有其 他狀況產生,Elnvoice Tool程式主要是用來跟財政部、國 稅局做連結,透過程式跟國稅局API做串接,主要功能為於 客戶消費時產生發票,於網站上線後該程式還是要繼續使用 ,另本案載具是由持用人申請後交給我使用等語(原審卷第 480至487頁)。
⒉證人楊川旺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自動產生發票的「Eln voice Tool」程式是我用C#程式語言寫的,當時由范宗任介 紹我擔任光迅工場企業社外包廠商,負責將網頁串接到政府 的電子發票系統、測試網站的承載流量,外匯趨勢分析網站 也是我幫他們架設的,我有外匯趨勢分析網站後台管理權限
,負責維護包含會員交易資料即對應之客戶名稱、點數、載 具、會員等級等項目,每個月可領5萬元,共領了3個月等語 (偵一卷第113至120頁)。
⒊證人黃瀚萱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范宗任知道我與母親 王泳麒缺錢,說要開一間公司,公司名義是在做外匯趨勢分 析,實際上是在賣發票,公司的營業就是買賣發票讓客戶兌 獎,我知道發票是假交易的發票,范宗任說一個月可以給我 25000元薪水;107年6月間,范宗任請我去辦理商業登記, 光迅工場企業社帳戶、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也是我申請的、營 業地址是我家,光迅工場企業社大小章在我這邊,客人匯款 到光迅工場企業社後,會發E-MAIL到光迅工場企業社,我有 看光迅工場企業社EMAIL之權限,我確認內容並對帳後,會 在外匯趨勢分析網站後台分配點數給客人,點數是可以用來 換發票的點數,1個點數買1張發票,1點1元,網站是由綽號 小P之人負責撰寫程式等語(偵一卷第49至54頁)。證人黃 瀚萱又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7年6月間范宗任及我母親王泳 麒找我擔任光迅工場企業社名義負責人、由我申請光迅工場 企業社電子發票字軌,范宗任並要我負責配點、確認客戶EM AIL來信、銀行帳戶、製作電子發票EXCEL檔、工作;范宗任 說要開一間公司,名義上是在做外匯分析,實際上在賣發票 ,一個月可以給我2萬5000元薪水,光迅工場企業客戶不是 真的匯款來預測幣別漲跌資訊、客戶是來買發票的,范宗任 有跟我提過開發客戶即介紹朋友買發票等語(原審卷第381 至390頁)。
⒋證人王泳麒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光迅工場企業社的外 匯趨勢分析網站是范宗任及楊姓、綽號小P的工程師架設的 ,范宗任叫我去推廣業務,要我跟別人說可以花錢買點數、 公司就會開發票給對方,由被告黃瀚萱負責配點,范宗任有 說過1到9元都有可能只配到1點等語(偵一卷第63至69頁) 。證人王泳麒又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光迅工場企業社位於臺 中市○○區○○街0弄00號地址是由我提供給該企業社作為登記 所在地,因為家中經濟困頓,范宗任提議由其、黃瀚萱、王 泳麒開一家公司,賣東西也可以賣點數,後來並沒有賣小東 西出去過,范宗任提出由被告黃瀚萱負責配點、然後就有薪 水等語(原審卷第364至365頁)。
⒌此外,暱稱「海闊天空」之范宗任,於107年6月29日邀集暱 稱小P之被告楊川旺、暱稱瀚萱Baby之被告黃瀚萱、暱稱Emi ly之被告王泳麒加入「電子發票API處理群組」,對話如下 :
6月29日
下午12:40海闊天空稱:我們的網路銀行申辦下來了嗎? 下午03:07海闊天空稱:系統主動Email 異常通知後立即處 理、確認問題。
下午03 :12小P 稱:日常回報那是看營業設定那邊設定 的聯絡人信箱。
7月3日
下午05:47海闊天空稱:如果被懷疑說發票數量怎需要那麼 多,我建議說詞是,網站目標客戶
有1000人,阿一個月外匯交易天估
算為24天,每天24小時,每十分鐘
做一次預測三百多萬,而我們才申
請一個月兩百萬,應該是還可以,
等未來公司客戶發展更多,需要更
多字軌再來申請,說詞就是客戶很
多,把發票平分下去,不要讓他們
覺得客人很少,然後每個客人都很
多發票到時候客人數量不多,也跟
他們沒關係,只要一開始字軌數量
有到就好了。
下午05:50海闊天空稱:解釋的時候不能遲疑喔。 下午07:02Emily 稱:每十分三百多萬。 下午07:03小P 稱:三百多萬是發票張數以一個月去 算。 ③7 月4 日
上午10:54小P 稱:字軌下來後,會拿你的條碼去做測 試,大約10來張發票,測試整個流
程正不正常。
④7月18日
下午03:17瀚萱Baby稱:剛剛有電子發票的人打電話過來問 說為什麼發票只固定開在幾個載具
而且一張都只開1 塊錢,目前對方
說這種情況會通報給國稅局那邊。
對方說這樣有洗發票的嫌疑。
下午03:26瀚萱Baby稱:他們問說為什麼都同一個載具,發 票都只開一元,有洗發票嫌疑,這
樣的情況他們會通報國稅局,問我
們是不是在洗發票,我說怎麼可能
,大概就這樣。
下午03:28小P 稱:基本上他們如果不是要詢問的話, 就一定會通報,那就等國稅局來問
的時候再解釋。
下午03:30瀚萱Baby稱:好的,到時如果國稅局電話來了我 再照上面的回應。
下午03:31小P 稱:你自己網站要去看一下操作跟內容 ,本身要熟悉。
下午03:31Emily 稱:@ 瀚萱,想好說詞,堅定立場。 此有被告王泳麒手機內之LINE群組聯繫內容、LINE通訊軟體 「電子發票API處理群組」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參。 ⒍於共同被告范宗任、楊川旺、黃瀚萱、王泳麒電腦及手機內 分別扣得「Save Point_00000000.xlsx」文件檔案:購買人 帳號與消費金額明細表、「UsePoint_201807.xlsx」、「Us ePoint_201808. xlsx」文件檔案:購買人帳號與登錄發票 載具、使用點數、發票數量明細、「發票戶.txt」文件檔案 :國稅局詢問Q&A、「自動下注.txt」文件檔案:自動大量 點擊消費及開立發票之程式碼、「後台.txt」文件檔案:後 台帳號、密碼、網站後台資料3張、公司簡介、購買點數說 明網頁畫面、載具詳細資料、7、8月開立發票明細表、會員 帳號資料、「消費07.xlsx、消費10.xlsx、購買10.xls x、 消費9.xlsx、消費8.xlsx、購買07.xlsx、購買08.xls x」 文件檔案:購買人帳號、載具等資料、購買人帳號、消費金 額等資料、會員帳號資料、中國信託銀行惠中分行光迅工場 企業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范宗任(暱稱「海闊 天空」)與黃瀚萱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LINE通訊軟體「 光迅工場-會計群」對話紀錄、范宗任(暱稱「海闊天空」 )與王泳麒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被告楊川旺GMAIL電子 信箱翻拍畫面、被告楊川旺扣案電腦內會員帳號交易資料翻 拍畫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記事本翻拍照片等資料在卷可參(警一卷第61至 125頁、第161至175頁、第249至289頁、第319至331頁)。 ⒎對照范宗任與被告楊川旺、黃瀚萱、王泳麒於檢察官訊問及 原審審理時之供述及證述以及前開LINE對話資料,本案既係 由共同被告范宗任負責構思營運內容,並邀集被告楊川旺、 黃瀚萱、王泳麒共同參與,由被告楊川旺負責設計、維護外 匯趨勢分析網站之順行及運作,由被告黃瀚萱負責擔任光迅 工場企業社名義負責人,辦理商業登記、申辦光迅工場企業 社銀行帳戶、申請電子發票字軌、保管光迅工場企業社大小 章,並由被告王泳麒提供居所供光迅工場企業社為公司登記 地址,及於知悉外匯趨勢分析網站遭質疑大量開立發票之嫌 ,仍在群組中參與該議題之討論並負責安撫被告黃瀚萱。則 共同被告范宗任與被告楊川旺、黃瀚萱、王泳麒主觀上均知 悉光迅工場企業社設立外匯趨勢分析網站之目的在於開立大
量發票以詐領、兌換統一發票獎金,客觀上並分擔外匯趨勢 分析網站之管理、運作及光迅工場企業社對外之營運,核屬 三人以上運行之犯罪模式。且其等透過分工而維護外匯趨勢 分析網站之順行,藉此提高並兌換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於本 案查獲前業已經營107年6至10月之期間,加以被告楊川旺更 領有每月5萬元薪資、共同被告范宗任亦承諾給予被告黃瀚 萱每月2萬5000元薪資,則光迅工場企業社係成員至少為3人 以上具牟利性之組織。而共同被告范宗任係目的性委由被告 楊川旺設計外匯趨勢分析網站,並由被告黃瀚萱、王泳麒負 責派點、招攬會員,則該詐欺集團即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 意組成,核屬具有持續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且光迅工場企業 社成立之外匯趨勢分析網站,目的在詐領統一發票獎金,透 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相互配合,係以實施詐術為 手段,由多數人所組成之於一定期間內存續以實施詐欺為手 段而牟利之具有牟利性之持續性、有結構性組織無誤。從而 ,被告黃瀚萱、王泳麒、楊川旺與共同被告范宗任所屬光迅 工場企業社,係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 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核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2條所定「犯罪組織」之構成要件相符,是其等自屬三人 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