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333號
TPHV,110,聲,333,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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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雲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鼎泰豐小吃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合
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010號),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重上字第一○一○號請求返還合約保證金等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 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 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合約保證金等事件(案列 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010號),聲請交付該事件第二審如 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 人,其聲請意旨略以:該事件經最高法院(案列109年度台 上字第1666號)於民國110年5月5日判決確定,伊擬提起再 審之訴,爰聲請交付前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已敘明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揭規 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並諭知聲 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至聲請人另聲請前開事件106年6月16日、106年1 0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及108年2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部分,前經本院於109年9月21日以109年度聲字第5 04號裁定准許在案,茲聲請人重複聲請交付該等法庭錄音光



碟,核無必要,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附表
編號 期日類型 日期(民國) 1 準備程序 106年3月27日 2 106年5月8日 3 106年11月9日 4 106年12月14日 5 107年1月4日 6 107年2月8日 7 107年3月22日 8 107年5月8日 9 107年7月3日 10 107年8月23日 11 107年9月6日 12 107年10月23日 13 107年11月29日 14 10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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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泰豐小吃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