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322號
TPHV,110,聲,322,202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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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裕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邦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5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5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 民國109年9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 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 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 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 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 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52號損 害賠償等事件,因相對人訴訟代理人曾於民國109年9月4日 準備程序期日當庭陳稱「不是沒有原廠證明,而是不需要提 出」等語,待伊追加備位之訴後,始改稱無原廠證明云云, 為核對筆錄內容與保存完整證據,以作為是否提起再審或其 他救濟途徑之依據,爰聲請交付上開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 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5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當 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係在本院110年5月4 日判決後即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前揭規 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陳蒨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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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