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154號
TPHV,110,聲,154,202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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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金剛禪寺
法定代理人 釋會宗
代 理 人 陳鄭權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北鋼有限公司等間假處分事件,聲請返還
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 第1項之規定,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 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 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 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 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 明者,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次按「其他依法令供訴訟 上之擔保者」,依同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應指受擔保利益人因該供擔保之原因所受損害已得確定 ,且其對供擔保之提存物行使權利並無障礙而言。故債權人 於提供擔保,對債務人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執行假處分後,嗣 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同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前 段、第538條之4),復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債務人 因假扣押或假處分執行所受之損害已往後確定不再發生,損 害可得確定,並得據以行使權利請求賠償時,債權人即得依 上開規定,以「訴訟終結」為由,定期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 使權利而未行使後,聲請法院裁定返還提存物,不以該假扣 押或假處分之本案訴訟終結為必要(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 字第652號裁定參照)。亦即不待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本案訴 訟終結而聲請法院裁定返還提存物,應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 裁定及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使債務人因假扣押或假 處分執行所受之損害已確定不再發生,損害可得確定,並得 據以行使權利請求賠償時,債權人始得以「訴訟終結」為由 ,定期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後,聲請法院裁 定返還提存物。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對相對人北鋼有限公司(下稱北鋼 公司)、林筱雯即金誠工程行、林鳳嬌林進發、陳國峯、 陳順織等6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鋼筋(下稱系爭鋼筋),不 得為所有權讓與、設定負擔或其他任何處分行為之假處分,



經本院以108年度抗字第482號裁定准其以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供擔保後得為假處分(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伊已依 該裁定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提存所提存上 開金額,並聲請同法院以108年度司執全字第241號假處分強 制執行(下稱系爭假處分執行)在案。嗣伊對相對人北鋼公 司起訴請求返還所有物即系爭鋼筋,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下稱桃園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124號判決伊敗訴,伊提 起上訴,現由本院109年度上字第225號事件(下稱系爭本案 訴訟)審理中。因系爭鋼筋已全數由相對人北鋼公司於民國 109年2月11日以桃園地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04130號假執行 程序取回,系爭假處分之執行程序亦經新北地院撤銷在案, 伊已無提供擔保之必要;伊已以郵局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等 6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相對人至遲已於109年2月25日收受 該信函,其中相對人北鋼公司曾對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722號及本院109年度上易 字第1380號判決駁回相對人北鋼公司之請求確定;其餘相對 人林筱雯即金誠工程行、林鳳嬌林進發、陳國峯、陳順織 等則迄未對伊行使權利,伊對相對人等6人均不須負賠償責 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 定,聲請返還擔保金60萬元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系爭假處分之執行程序經新北地院撤銷在案 (見本院卷第5、79頁),即新北地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24 1號所為駁回相對人北鋼公司對系爭假處分執行聲明異議之 裁定,經同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169號裁定廢棄,並經本院 108年度抗字第1228號裁定(下稱本院1228號裁定)駁回聲 請人之抗告確定,有本院1228號裁定可憑(見本院卷37-39 頁),並經本院調閱系爭假處分執行事件卷宗,查明系爭假 處分執行業經撤銷無訛(見本院卷167-168頁);惟系爭假 處分裁定尚未經撤銷(見本院卷151頁民事審理單查詢記載 ),亦經本院調取系爭假處分裁定事件卷宗核閱明確,尚難 認與「訴訟終結」之要件相符,雖聲請人主張其已定期催告 相對人行使權利等情,惟本件應待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假處 分裁定(參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同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 )後,始符合訴訟終結之要件。本件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 難認有理,尚難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鄭威莉
附表:(放置地點:新北市○○區○○00○0號)鋼筋規格 長度(公尺) 重量(公斤) SD420W/D32 16 5790 SD420W/D22 15 8590 SD420W/D25 15 14660 SD420W/D25 16 11520 SD420W/D13 14 102340 合計 142900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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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