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56號
再審原告 李翠華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曾惠偵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提起再
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萬元,應徵裁判費9,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