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10年度,293號
TPHM,110,聲再,293,2021061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293號
再審聲請人
即 抗告人 陳羿璇

陳黃寶春

共 同
代 理 人 林瑞富律師
被 告 羅啟恒
上列聲請人因自訴被告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抗字第107
9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第二審駁回其抗告之確定裁定(原
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自更一字第9號裁定),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係對於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聲請救濟之方法,當事人得 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至 第422條之規定自明。是以聲請再審之客體,應限於實體之 確定判決,裁定自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1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即抗告人陳羿璇陳黃寶春就本院109年度抗字第1 079號關於被告羅啟恒駁回其抗告部分之確定裁定,具狀向 本院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即屬違背規 定,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再審既然顯不合法 ,即無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規定通知聲請人及檢察官到 場聽取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