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422號
TPHM,110,聲,2422,2021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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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嘉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嘉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嘉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934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7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確定;於民國106年3月9日入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6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 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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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