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與卷證影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385號
TPHM,110,聲,2385,202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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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8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文亮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 處所執行
中)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毒抗字第
861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亮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付與附表所示之卷證影本,但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 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 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聲請再 審之情形,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第3項規定明確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所定之 重新審理事由,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 第5款、第6款規定相仿,復同為確定裁判存有事實誤認而予 救濟之程序,基於同一法理,應為相同之處理。二、聲請人即被告林文亮因施用毒品案件,於觀察、勒戒後,認 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 聲字第39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被告不服,提起 抗告並聲請重新審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861號駁 回抗告及重新審理之聲請確定。茲被告提出聲請狀,載明係 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閱卷或影印卷證,惟如卷證已送至 本院,則向本院聲請付與附表所示之卷證影本。因本院承辦 上開抗告及聲請重新審理案件,本件相關卷證目前仍由本院 保管中。考量被告已表明聲請重新審理之正當目的,為保障 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爰裁定被告於預納 相關費用後,准予付與附表所示之卷證影本,惟為避免侵害 隱私或業務秘密,併諭知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卷證名稱 附卷處 1 法務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 士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緝字第89號卷第83頁 2 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 同上卷第84頁 3 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本院110年度毒抗字第861號卷第37至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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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