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347號
TPHM,110,聲,2347,202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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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國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
度執聲付字第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國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國峰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以10 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經最 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 民國108年9月26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5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89 9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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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