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貴璟(原名王貴敏)
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
案號:110年執聲付字第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貴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貴璟(原名王貴敏)因違反證券交 易法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執行中,茲於 民國110年5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 16015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