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2432號
TPHM,109,上訴,2432,2021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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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2432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嘉洋


陳國棟



張春木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柏洋律師
被 告 汪國安




陳忠霖




賴淑玲



石語潔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樓
石依綸(原名石艾琪)



李惠琪


王允中



張彩鴻




吳永豊



韓家齊




李春怡




駱鏡文


王瑞宏


蔡舒毓


林昀儒


許素惠




張文博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彥彰律師
被 告 林健生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
訴字第549號、第680號、第880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9829號
、103年度蒞追字第10號、103年度偵字第9848號、103年度偵字
第15527號、103年度偵字第16500號、103年度偵字第16544號、1
03年度偵字第178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李嘉洋陳國棟張春木有罪部分,王允中部分,撤銷。
李嘉洋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
陳國棟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春木被訴偽造護照、偽造準公文書部分,無罪。王允中公訴不受理。
其他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李嘉洋陳國棟與年籍不詳自稱「韓先生」之大陸籍成年男 子(即「蛇頭」),為謀不法利益,自民國103年1月間起, 共組人蛇集團,合謀以交付中華民國護照之方式,俾掩護大 陸地區人民(下稱偷渡者)由臺灣轉機後,順利偷渡至義大 利,並約定順利協助1名偷渡者非法入境義大利,李嘉洋陳國棟即可分得美金500元之報酬。李嘉洋陳國棟及「韓 先生」等集團成員遂基於共同偽造護照、偽造出境查驗戳記 之準公文書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㈠於103年4月20日前之不詳時日,由大陸地區人民江敬德、陳 麗涵在大陸地區某處提供其等2 人相片電子檔予該人蛇集團



成員,以供製作偽造之中華民國護照。而林詮富蘇聖捷明 知中華民國護照為專屬專用之特種證件,不得提供與他人使 用,仍分別於103年3月中旬、同年4月間某日,各在嘉義市 文化路與興中街附近文化公園、臺北市龍山寺附近,先後以 新臺幣(除有特別標記境外貨幣名稱外,以下同)7,000 元 、1 萬元之代價,將其等所有之中華民國護照販賣予真實姓 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大頭」、「小王」之成年男子(林銓 富之護照號碼為000000000 號、蘇聖捷之護照號碼為000000 000 號,林詮富蘇聖捷2 人所涉違反護照條例罪嫌,業經 另案判決確定。
㈡上開林詮富蘇聖捷護照經「大頭」、「小王」交予人蛇集 團成員,由人蛇集團成員將所取得之中華民國護照內基本資 料頁、基本資料對應頁、封面裡頁及封底裡頁均予抽換,重 新製作而改貼江敬德陳麗涵個人相片,並依序變更①「姓 名:王允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出生日期: 01/APR/1991 」、②「姓名:賴淑玲、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出生日期:05/FEB/1968 」等基本資料,復 於上開護照內頁第8 頁、第10頁內偽造準公文書性質之內政 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證照查驗人員權責核蓋之「中華民國 ROC (TAIWAN)APR22.2014 出境DEPARTED TPE 213」之出 境章戳印文,以供機場海關人員、航空公司人員查驗時使用 ,足以生損害於我國主管機關對於中華民國護照核發及入出 國境管制之正確性。而李嘉洋則另透過陳國棟張春木(另 為無罪判決,理由詳如後述)之介紹,由陳國棟覓得我國籍 賴淑玲王允中(已歿,另為不受理判決,理由詳如後述) 、汪國安陳忠霖石語潔、石依綸(原名石艾琪)、李惠 琪,張春木覓得張彩鴻,擔任「交通」人員。
㈢嗣陳國棟於103年4月19日從桃園國際機場飛往福州長樂機場 ,與李嘉洋江敬德陳麗涵及一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 成年「倪姓男子」在閩台大飯店碰面,將上開已換貼江敬德陳麗涵照片之偽造護照,交予李嘉洋,並討論相關行程, 後其等於同年月21日,均自福州長樂機場出發,陳國棟直接 先行返國,李嘉洋則與江敬德陳麗涵、「倪姓男子」持渠 等所有之大陸地區護照,由福州長樂機場先前往香港轉機, 期間並另有6名西藏人士,與李嘉洋等人會合,並於103 年4 月21日飛抵桃園國際機場,李嘉洋單獨自桃園機場入境,江 敬德、陳麗涵、「倪姓男子」及6名西藏人士並未入境,僅 過境。於翌(22)日上午,陳國棟搭載王允中賴淑玲、汪 國安、陳忠霖石語潔、石依綸、李惠琪前往桃園機場,張 彩鴻及張春木則自行到達桃園國際機場,眾人會合後,由李



嘉洋帶同江敬德陳麗涵、「倪姓人士」及6名西藏人士及 擔任交通之王允中賴淑玲汪國安陳忠霖石語潔、石 依綸、李惠琪張彩鴻張春木等人搭乘中華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華航)由臺北至義大利羅馬印度德里轉機)之 華航CI071號班機飛往印度,且在桃園飛往印度德里之班機 途中,由李嘉洋將前開偽造之中華民國護照以及其向王允中賴淑玲等擔任交通之人於不詳地點收得之登機證(未扣案 )交予江敬德陳麗涵、「倪姓人士」及6名西藏人士,其 中王允中賴淑玲之登機證分別交予江敬德陳麗涵,並將 江敬德陳麗涵所有之大陸地區護照收走;嗣後抵達印度德 里機場,王允中賴淑玲等擔任交通之人,即持自身之中華 民國護照入境印度江敬德陳麗涵、「倪姓人士」及6名 西藏人士則在李嘉洋陪同下,江敬德陳麗涵分別持上開偽 造之「王允中」、「賴淑玲」中華民國護照以及署名「王允 中」、「賴淑玲」之登機證轉機飛往義大利羅馬,並於入境 義大利時、行使上開偽造之「王允中」、「賴淑玲」中華民 國護照及其內之偽造出境章戳印文欲供義大利海關人員查驗 ,遭義大利海關人員察覺有異,因而查獲,並遭遣返回臺( 其餘6名西藏人士由義大利警方另行處理)。上開偽造之「 王允中」、「賴淑玲」中華民國護照各1 本(內頁含前開出 境章戳印文)因遭扣案;上情足生損害於我國主管機關對於 護照管理及入出境管制之正確性,以及航空公司對於搭機旅 客真實身分查核之正確性。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審判權:
㈠審判權及其擴張:
1.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刑法;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 在我國領域內者,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刑法第3 、4 條) ;且在我國領域外犯刑法第211 條、第214 條、第218 條及 第216 條(行使第211 、213 、214 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者,適用刑法(同法第5 條第7 款)。
2.次依犯罪之態樣,可分成牽連犯、連續犯等裁判上一罪,或 接續犯、繼續犯等實質上一罪之案件,有全部一部關係,而 有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為之者,均應適用我國刑法處罰。另犯 罪有一人單獨為之,亦有二人以上為之,若二人以上共犯牽 連犯之裁判上一罪,或共犯實質上一罪,其所犯之罪復有全 部一部情形,且有一部在國內一部在國外為之,即應有刑法 第4 條之適用(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263號判決法律見



解參照)。
㈡經查,被告李嘉洋陳國棟與大陸「韓先生」等人蛇集團成 員,與江敬德陳麗涵,共同涉嫌遂行上述事實欄所載之犯 罪事實,而由江敬德陳麗涵提供照片電子檔與人蛇集團成 員,並由該人蛇集團成員在臺灣地區向同案被告林銓富、蘇 聖捷等人收購中華民國護照,據以偽造「王允中」 、「賴 淑玲」名義之中華民國護照(含偽造出境章戳印文,以下同 ),復由被告江敬德陳麗涵持上開偽造之中華民國護照, 且持用偽造之中華民國護照欲非法進入義大利,可知本案雖 係江敬德陳麗涵於義大利羅馬機場行使上開偽造之護照, 而為義大利海關人員察覺有異,遣送回國,惟收購護照、偽 造護照之地點均係在我國境內。是被告李嘉洋陳國棟於本 案共同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20 條第1 項、第211 條之偽 造準公文書、及行使偽造準公文書之犯行部分,依上述刑法 規定及說明,我國有審判權。
二、證據能力:本判決以下援引之審判外供述證據以及書證,本 案當事人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607-654頁、卷○00 0-000頁),而該等證據經本院審酌並無違法取得之情況, 認為適宜做為證據,自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李嘉洋固不否認有與江進德陳麗涵於103年4月19 日在福建閩台大飯店會合,並與江敬德陳麗涵持渠等所有 之大陸地區護照,由福州長樂機場先前往香港轉機,並於10 3 年4 月21日飛抵桃園國際機場,過境1 日後,李嘉洋、江 敬德及陳麗涵即於翌(22)日上午與王允中賴淑玲等人在 桃園國際機場會合,李嘉洋即帶同江敬德陳麗涵王允中賴淑玲等人搭乘華航於103 年4 月22日由臺北至義大利羅 馬(印度德里轉機)之華航CI071號班機飛往印度,且在桃 園前往印度德里之班機途中,由李嘉洋將其向王允中、賴淑 玲等人於不詳地點收得之登機證交予江敬德陳麗涵,並將 江敬德陳麗涵所有之大陸地區護照收走,交予王予中;嗣 後抵達印度德里機場,賴淑玲王允中即持自身之中華民國 護照入境印度江敬德陳麗涵則在李嘉洋陪同下,分別持 署名「王允中」、「賴淑玲」之登機證轉機飛往義大利羅馬 ,欲入境義大利等事實,惟否認犯罪,辯稱:偽造護照、偽 造準公文書部分均不知情、亦未參與,我的分工就是在飛機 上交付登機證給大陸人跟西藏人,我知道他們要利用我給的 登機證上飛機,我沒有交付護照給江進德陳麗涵江進德陳麗涵要持什麼護照進入義大利我不知道云云;被告陳國 棟固不否認於103 年4 月22日之前與李嘉洋有在福州碰面,



李嘉洋有交付其在大陸旅行社訂的從臺灣出發到羅馬之來回 機票、飯店住宿訂房紀錄被告李嘉洋交給伊的東西,後來交 給王允中、請王允中轉交給張春木;伊有帶「交通」到桃園 機場,有跟他們講登機證要交給張春木王允中,交通的食 、宿是伊付錢等事實,惟否認犯行,辯稱:未參與、亦不知 偽造護照、準公文書之事,且係為協助與李嘉洋同行有黃皮 書之西藏人士前往義大利,不知道有大陸籍人士江敬德、陳 麗涵持偽造之護照前往義大利,交付登機證係在印度德里機 場等語。
二、經查:
 ㈠103年4月22日除江敬德陳麗涵外,另有大陸籍「倪姓人士 」、6名西藏人士,與汪國安陳忠霖賴淑玲石語潔、 石依綸、李惠琪王允中張彩鴻張春木等「交通人員」 (與江敬德陳麗涵、倪姓人士、6 名西藏人士同行至印度 、並交換登機證由江敬德陳麗涵、倪姓人士、6 名西藏人 士使用),搭乘華航CI071號班機前往印度,而擔任交通之 人於印度入境後,江敬德陳麗涵、「倪姓人士」及6 名西 藏人士復由李嘉洋陪同自印度德理機場飛往義大利羅馬等節 ,亦經被告李嘉洋陳國棟歷來所大致自承無訛(偵9848卷 一5-7 頁、88-90 頁;136 頁反面-139頁、305-307 頁;偵 9848卷二34-39 頁、61-63 頁、65-67 頁,除陳國棟辯稱不 知有大陸地區人民同行)。核與上開各該「交通人員」陳述 之客觀過程亦大致相符(僅「交通人員」對交付登機證的具 體地點、是否知情自身已被當作「交通」乙節,陳述有所不 同,偵9829卷133-135 頁;偵9848卷○000-000 頁、204-206 頁、213-214 頁反面、228-229 頁、236-239 頁反面、251 -252 頁、261-262 頁、270-271 頁;偵9848卷二14-18 頁 、51-53 頁),此外,並有各該機票訂位、劃位紀錄及旅客 艙單資料、旅客入出境紀錄表、桃園國際機場監視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20張可參(偵9848卷一28-37 頁、39、43、45、47 、49、51、53、55頁;57頁入出境紀錄表記載被告汪國安於 103 年4 月22日出境,但班機係CI160 ,而非CI071 。惟經 原審查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被告汪國安於當日搭乘之班 機係CI071 班機無誤;參偵9848卷一59-81 頁、訴549 卷九 296 頁)。從而,各該交通人員、江敬德陳麗涵、倪姓人 士及6 名西藏人士前往機場、同行出國、交付登機證等情節 ,足以認定無誤。
江敬德陳麗涵所持用之「護照」及其內「出境章戳印文」 係屬偽造:
1.證人即同案被告江敬德陳麗涵印度德里轉機前往義大利



,以及抵達義大利羅馬後欲入境時,該2 人所持用之扣案中 華民國護照2 本,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頭」、「 小王」之成年男子於103 年3 月中旬、同年4 月間某日,在 嘉義市文化路與興中街附近文化公園、臺北市龍山寺附近, 分別向林詮富蘇聖捷以7,000 元、1 萬元之代價所收購、 辦理等節,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林詮富蘇聖捷於警詢及偵 查中陳述明確(偵9829卷97-99 頁、91-93 頁、偵9848卷一 276-278 頁、282-283 頁、偵9848卷二5-7 頁);且有林詮 富、蘇聖捷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暨委託書等資料可佐 (偵9848卷○000-000 頁、285-286 頁、偵9829卷94-95 頁 、101-102 頁),堪信屬實。
2.而江敬德陳麗涵欲入境義大利羅馬時所持之偽造中華民國 護照,係人蛇集團成員以抽換中華民國護照內基本資料頁、 基本資料對應頁、封面裡頁及封底裡頁之方式,重新製作而 改貼江敬德陳麗涵個人相片,並依序變造成「姓名:王允 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出生日期:01/APR/1 991 」、「姓名:賴淑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日期:05/FEB/1968 」等基本資料,並於護照內頁蓋 有偽造之「中華民國ROC (TAIWAN)APR22.2014出境DEPART ED TPE213」出境章戳印文等節,亦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署國境事務大隊鑑識調查隊103 年4 月28日出具之鑑驗書2 份(偵9829卷18頁及反面、33頁及反面),以及扣案之「王 允中」、「賴淑玲」中華民國護照影本各1 份可資憑佐;亦 可認無訛。
3.是江敬德陳麗涵經由我國轉機,於入境義大利羅馬時持以 行使之「王允中」、「賴淑玲」中華民國護照及出境章戳印 文,確均屬偽造一節,且為被告李嘉洋陳國棟等所不爭執 ,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江敬德陳麗涵持上開偽造「王允中」、「賴淑玲」中華民 國護照,及王允中賴淑玲登機證入境義大利之過程 ⒈經查,證人江敬德陳麗涵均明確於警詢、偵訊時,證稱: 從大陸到臺灣都是使用自己之大陸護照及登機證,在飛往印 度的班機上,「老闆」(李嘉洋)分別交給該2 人「王允中 」、「賴淑玲」的偽造護照及署名「WANG YUN CHUNG 」、 「LAI SHU LING」往義大利羅馬的登機證,該2 人就在印度 德里轉機使用偽造護照、登機證,後來在義大利羅馬被查獲 等情節(偵9829卷6頁反面-7頁、44頁;20頁反面-21頁、44 -45 頁)。足證江敬德陳麗涵為了偷渡目的的犯罪手段, 除了持用偽造的護照以外,亦搭配登機證一併使用,以遂行 其等偷渡之目的,況依證人江敬德陳麗涵所述,其等係因



無法自由前往歐洲,故其原所購得之機票,係自香港經由臺 灣前往印度,而由上開人蛇集團為不知情之王允中賴淑玲 訂購自我國經由印度轉機前往義大利之機票,而王允中、賴 淑玲於印度即下機並入境印度江敬德陳麗涵則利用以王 允中、賴淑玲之名義購得之機位,及登機證,前往義大利。 是關於江敬德陳麗涵偷渡方式本係利用被告等所稱之交通 人員始得完成。此並有被告王允中賴淑玲之電子機票訂位 紀錄(偵字第9848號卷一第76頁、第80頁)、桃園國際機場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0張(偵9848卷一第28-37 頁)、李 嘉洋、賴淑玲王允中入出境紀錄等資料在卷可佐(偵9848 號卷一39、43頁、偵9829卷38-39 頁),亦可佐證上情無誤 。
⒉從而,證人江敬德陳麗涵係利用上開偽造護照及登機證, 以達成功入境義大利之目的。
江敬德陳麗涵持用偽造之護照以及目的地為義大利之登機 證,均係由被告李嘉洋實際支配而完成交付等情,有下列事 實及證據可資認定:
 ⒈證人江敬德①103年4月27日警詢時稱:我們於4月20日在閩台 大飯店會合,共有5人,3名偷渡者就是我、陳麗涵、另一名 年籍不詳大陸男子,老闆(即李嘉洋)、老闆的友人。21日 除老闆友人外,我們4人從福州長樂機場出發至香港機場, 在香港機場候機時,老闆又帶了6個疑似西藏人來會合,我 們10人就一起登機,抵達桃園機場後,按老闆指示,在機場 內長榮轉機旅館住宿1晚,隔日早晨約在A6登機門見門,一 起登乘CI071(桃園、印度羅馬)。大陸到臺灣期間我都 是使用自己的護照跟登機證,直到飛印度的班機上,老闆才 給我一本署名王允中的中華民國護照,及署名WANG YUN CHU NG的登機證,並以前述證件登機前往義大利,抵達羅馬時又 以前述護照給移民官查驗,老闆給我登機證跟前述護照後, 就將我本人的大陸護照及身分證收走了(偵9829號卷第6頁 背面-7頁)②於103年4月28日檢察官訊問時陳稱:4月20日在 大陸集合,有看到李嘉洋,21日從福州出發至香港機場,從 香港飛到桃園,在機場內長榮轉機旅館住宿1晚,22日早上 搭飛機飛往印度的飛機上才拿到假證件,是李嘉洋拿給我的 ,還有署名WANG YUN CHUNG的登機證,然後就收走我大陸護 照跟證件,表示會寄回大陸老家。我於4月5日以郵件方式傳 送相片電子檔給仲介人指定之QQ帳號,為了製造臺灣護照等 語(偵9829號卷第43-44頁)。③於103年5月26日具結後證稱 :李嘉洋有給我們變造後的護照,護照上照片是我,但名字 不是我,再跟我們收大陸護照,後來又拿登機證給我們,到



印度後我們直接持臺灣護照轉機飛往羅馬。在福州要跟李嘉 洋要飛香港時,隱約有聽到李嘉洋,也好像是聽仲介講會拿 到假護照等語(偵9829號卷第66頁)。④於103年8月15日原 審審理中證稱:「(是跟何人同行自桃園機場前往羅馬?) 陳麗涵李嘉洋,之前我不知道李嘉洋的名字,都叫他老闆 ,還有一個福建成年男子。」、「(你們4人何處集合?) 福州火車站附近集合,之後在福州閩台大飯店休息一晚,隔 天去香港,香港沒停留,當天直接搭機到桃園」、「(從臺 灣機場出境起飛到義大利,你是使用自己的護照?)使用我 的大陸護照」、「(在德里轉機時,是使用何護照?)是用 臺灣護照」、「(何人給你臺灣護照?)飛機上當時我與同 行的人坐在一起,有一個白色的機票訂單,裡面包著一個護 照,應該還有一張登機證,是坐在我旁邊的人遞給我的,之 前老闆李嘉洋說會給我們一包東西」、「(李嘉洋是在何處 跟你說要給你一包東西?)我記得應該是上飛機之前有跟我 們說過要給我們一包東西」、「(飛機上拿到的臺灣護照裡 面的照片、名字是何人?)照片是我本人,名字我沒去看, 我拿到護照後,我看了一眼,李嘉洋就叫我收起來,我只有 看到照片。」、「(在閩台大飯店見面時,李嘉洋有無說後 續要你們做什麼?)給我們機票、訂單、叫我們從香港坐飛 機到臺灣轉機,在臺灣休息一晚」、「(從臺灣飛往德里之 飛機上拿到臺灣護照,你自己的大陸護照去哪了?)在飛機 上被李嘉洋收走。給了臺灣護照之後,叫我把大陸護照交給 李嘉洋」、「(是何人要你把大陸護照交給李嘉洋?)應該 是李嘉洋本人。」、「(你方稱從德里轉機時是使用臺灣護 照,有無何人告訴你哪個地方要開始使用臺灣護照?)當時 我與李嘉洋一起走,李嘉洋提醒我要把那包東西打開,使用 裡面的臺灣護照」、「(你上飛機前為何會懷疑可能拿到假 的護照?)因為從大陸到國外,花十三萬元人民幣,我覺得 花十三萬元到國外去打工不值得,因為我們是出去打工,所 以是希望以正常途徑到國外,但到國外之後就找親戚,不回 來了,我覺得花十三萬元,可能是透過一些非法途徑到國外 」、「(為何你覺得花13萬元人民幣,可能是透過一些非法 途徑?)因為如果合法的話,就不會花那麼多錢,我們花十 三萬元,是希望用合法途徑把我們從大陸帶到西班牙,比如 旅遊之類的方式,但是中間的過程,讓我覺得可能不是合法 的」「(到了羅馬下機後,李嘉洋有無跟你們一起通關?) 他帶我們走,他走在我們前面」等語(原審訴549 卷二18頁 背面-22 頁、25頁)。
 ⒉證人陳麗涵於①103年4月28日警詢時稱:我們於4月20日在閩



台大飯店會合,共有5人,3名偷渡者就是我、江敬德、另一 名年籍不詳大陸男子,老闆(即李嘉洋)、老闆的友人。21 日除老闆友人外,我們4人從福州長樂機場出發至香港機場 ,在香港機場候機時,抵達桃園機場後,老闆又帶了同班機 上6位偷渡者,叫我們9人在機場內長榮轉機旅館住宿1晚, 隔日早晨約在飛往印度德里登機門,一起搭乘中華航空班機 (桃園、印度羅馬)。大陸到臺灣期間我都是使用自己的 護照跟登機證,直到飛印度的班機上,老闆才給我一本貼有 我照片署名賴淑玲的中華民國護照,及署名LAI SHU LING的 登機證,並以前述證件登機前往義大利,抵達羅馬時又以前 述護照給移民官查驗,而遭移民官查獲。都是老闆一路由福 州帶領我們到義大利羅馬,一起由福州長樂機場出發到香港 共3人,到桃園機場候機時我又看到6人,他們有跟我說是藏 民。桃園飛往印度的飛機上,老闆給我登機證跟前述護照後 ,就將我本人的大陸護照及身分證收走了(偵9829號卷第20 -21頁)。②於103年4月28日檢察官訊問時陳稱:4月20日在 大陸集合,有看到李嘉洋,21日從福州出發至香港機場,從 香港飛到桃園,在機場內長榮轉機旅館住宿1晚,22日早上 搭飛機飛往印度的飛機上才拿到假證件,是李嘉洋拿給我的 ,還有署名WANG YUN CHUNG飛往羅馬的登機證,然後就收走 我大陸護照跟證件,表示會寄回大陸老家。在印度轉往羅馬 登機前檢查護照,到羅馬下飛機過海關時又再次使用,這時 被發現護照是假的等語(偵9829號卷第44-45頁)。③於103 年5月26日具結後證稱:我們一起搭機過境臺灣要轉機,之 前已由仲介安排好過境旅館,沒有辦理入境,我一直都跟著 江敬德走,後來李嘉洋帶我們登機飛往印度。飛機上李嘉洋 有跟我們3個大陸人收護照、身分證,登機證在飛機上已幫 我們換過一次,李嘉洋有拿資料給我,應該是護照,是其他 大陸人傳給我的,但我不知道是何時給的,我也沒看,因為 有大陸人跟我說趕緊收起來的,後來也有拿登機證給我們。 到印度後,拿著綠色護照轉機飛往義大利,護照上應該是我 的照片等語(偵9829號卷第67-69頁)。④原審審理中證稱: 「(臺灣起飛過海關時,使用哪本護照?)當時挺緊張的, 我沒有去注意看,護照是放在一本資料裡面,我沒注意去看 ,他叫我拿出來,我就跟著他們拿出來通關,應該是有用。 我沒有印象是使用哪本護照」、「(從印度轉機要出發前往 義大利時,你拿何護照登記?)我有印象,就是拿綠色皮的 護照」、「(綠色皮護照何人給你的?)在飛機上,我與江 敬德、另一名福建男子坐一排,我坐中間,江敬德坐在我右 邊,另名福建男子坐在我的左邊,我們當中沒有空隙,另一



名福建男子把東西傳過來。他們叫我把身上的身分證、大陸 護照拿出來傳過去給他們,然後他們就收走了」、「(你方 才所述,福建男子給你的東西適合物品?)就是一本資料, 裡面應該是有綠色皮的護照,自始至終我都沒有打開看過, 李嘉洋說拿了以後,就放到包包裡面,在路上東西不要亂拿 出來看,我就放在包包內」、「(是否知道是誰收走大陸護 照?)按我估計,應該是李嘉洋,因為他是帶團的,應該是 ,但我不能冤枉他,按我自己的估計應該是他,因為當時他 坐在我們後面,收走了,我看到福建男子有把東西傳到後面 的手勢,但當時我暈機,所以沒看清楚他把東西傳給誰」、 「(你是先拿到綠色皮護照,還是先把大陸證件交出?)我 的印象是我先拿到(臺灣)護照等證件,後面才在飛機上交 出我大陸的證件」、「(在飛機上拿到綠色皮護照,為何沒 看裡面內容?)李嘉洋說東西不要一直拿出來看,直接放到 包包裡面,只有需要的時候,叫我拿出來再拿出來,不然到 時候弄丟了,到通關,要用的時候再拿出 來,他怎麼說, 我就怎麼做,我接過來,我就放在皮包裡,沒有去看」、「 (你先前於準備程序表示李嘉洋叫你把東西收好、不要拿出 來、不能拿出來,如果出了什麼事情,會揍你,李嘉洋為何 會跟你說這些話?)我不知道他為什麼跟我講這些話,他確 實這樣跟我說,他說有一趟他有打過人,叫我東西要放好」 、「(李嘉洋何時跟你講的?)是我們在福州的時候,我們 晚上要去吃飯,我聽他這麼說」、「(李嘉洋說到什麼事情 ,為何要跟你們說上開話語?)他說『你們路上證件放好, 不要亂拿出來,要是有什麼問題的話,我會揍人的』」等語 (原審訴549卷二30頁反面-33 頁、37頁)。是由證人江進 德、陳麗涵所證述之內容,可知被告李嘉洋係自閩台大飯店 與證人江敬德陳麗涵會合後,一路與江進德陳麗涵同行 ,先自福州機場飛往桃園機場,再由桃園機場前往印度德里 機場,最後由印度德里機場飛往義大利羅馬機場,且在閩台 大飯店時,即已與證人江進德陳麗涵討論相關行程,並囑 其等於行程中需將「證件」收好,其中所稱之「證件」,應 為被告陳國棟其後所欲交付予江進德陳麗涵之偽造中華民 國護照,始需於行前交代證人江進德陳麗涵需收好,並可 知被告李嘉洋即為交付上開偽造中華民國護照及收取其等大 陸護照之人。且由被告係自江進德陳麗涵從大陸出發時, 及一路陪同前往義大利羅馬機場,足見被告一再辯稱僅負責 交付登機證云云,不足採信。 
⒊參以被告李嘉洋①103年5月4日警詢稱:我於103年4月21日由 香港前往桃園,並於隔日搭乘班機前往印度德里,再前往義



大利羅馬,其目的是我走在前面,讓9位偷渡人士跟著我走 ,出發前,「老魏」會告知要帶幾人並將照片傳給我。陳國 棟(果凍)在4/22凌晨,帶了9個本國人與我會合。並交給 我一包東西。張春木我見過2、3次,他的任務是負責交付登 機證給我,在以4月22日來說,張春木是負責把其他人的登 機證收齊,並將陳國棟所交代給張春木的一包東西一起拿給 我。張春木在飛機上把登機證和中華民國護照發給我,我再 將這兩項物品交給人蛇偷渡者使用。我在機上才知道那兩本 是中華民國護照,但我不知道是變造護照等語(偵9848號卷 一6頁)。②103年5月5日檢察官偵訊時,稱:4/21早上已在 中國福州跟其中3人見面,還有果凍,討論未來行程。另外6 人「老魏」有發照片給我,約在香港機場見面。我有將所收 取之登機證、中華民國護照交予偷渡者(大陸人)使用,我 有看到上面是偽造護照,裡面內容我沒有看到等語(偵9848 號卷一88頁)。③於103年5月26日檢察官訊問時,陳稱:我 的老闆是大陸籍韓先生,還有一個姓魏的大陸籍男子,魏 先生有跟我說有3個大陸人,6個外國人應該是印度人(應為 西藏人),也跟我說臺灣很多人。印度人有自己的護照,只 需要換登機證,臺北飛印度時,我向臺灣人收9張登機證, 一次轉給江進德,再由江敬德交給其他大陸人跟印度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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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