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強制執行命令裁定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34號
ULDV,110,重訴,34,202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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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34號
原 告 家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被 告 雲林地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邱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廢棄強制執行命令裁定書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略以:
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9854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 稱本件執行),債權人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提出之聲請強 制執行狀,其所附執行名義即本院109年度司拍字第73號拍 賣抵押物裁定,業經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該執行名義 未經法院判決確定;且上開聲請狀未提出抵押權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及其他債權證明文件,執行司法事務官竟予受 理,並於109年11月25日以本件執行命令執行,顯係違法, 故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廢棄非法之強制執行命令裁定書等語  。並聲明:
㈠、被告於109年11月25日裁定之本件執行命令裁定書應判決廢棄 作廢。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 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 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 不因而停止,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即對 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人員實施強制執行 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如有不法之救濟方法,為 向執行法院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而非得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救 濟。




三、查,縱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屬實,亦屬執行程序是否違法 ,而得否向執行法院為聲請或聲明異議的問題,尚難據以提 起民事訴訟為救濟,故本件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 法律上顯無理由,且無從命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2項第2款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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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