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25號
ULDV,110,重訴,25,2021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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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 告 家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有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 他法令之規定;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 、第四十條第三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四項機關之代表人 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另當事人書狀, 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 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 明其事由並簽名,此均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 條、第52條、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第117 條、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 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 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 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 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 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第10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足見於有限公司,係以董事為公司負責人, 如設有董事長,並以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二、經查,原告家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為依公司法設立,並向經 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登記之公司,其代表人姓名為楊有家,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為楊有家等情,有本院依職權向經濟部商 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查得之原告公司基本資料在卷足憑 。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依前開規定,應以楊有家為原告 之法定代理人,並對外代表公司,詎原告竟列原代表人黃世 直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核與前開規定不合,經本院於民國 110 年4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10 年5 月1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 裁定、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參,則原告



提起本件訴訟,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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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