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6號
原 告 林凱鴻
被 告 翼農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又提起民 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 院於民國110年5月26日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繳費 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等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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