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簡秀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致中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817,0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38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