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23號
ULDV,110,簡,23,2021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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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陳清絨
訴訟代理人 王志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謝傳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20,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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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