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債 務 人 張淨慧
代 理 人 王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鄭夙惠
附表:
㈠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包括證券存摺)聲請前二年內(自民國108 年5月12日起) 完整影本(須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及補登存摺,如無法補登, 亦 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㈡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 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政 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提 出 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需註記標示款項名 稱) 、補助款申請書函。
㈢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名稱、種類 ?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現存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數額? 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㈣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 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㈤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二年內普通債權 人之分配總額為何?
㈥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內之收入,扣除該期間內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