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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0年度,14號
ULDV,110,抗,14,202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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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4號
抗 告 人 家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有家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關 係 人 黃世直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
事件,對於民國110年4月27日本院所為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
第2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於抗告狀上補正其法定代理人楊有家之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 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前開規定於抗告程序及非訟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之,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495條之1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4 6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年4月27日所為之 110年度司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所提 出之抗告狀記載其法定代理人為黃世直,並蓋用黃世直之印 章,並非記載經濟部登記公示之法定代理人楊有家(本件為 非訟事件,不做實體審查,應逕以登記公示資料為據),顯 然欠缺其法定代理人楊有家之簽名或蓋章。從而,抗告人所 提起之抗告,其書狀程式尚有未合,茲限抗告人應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後5日內,依法補正經抗告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簽 名或蓋章之抗告書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蔣得忠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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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