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06號
ULDV,110,司聲,106,2021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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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劉若政
相 對 人 劉慶助


丁毅斌





劉O鳳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永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訴訟費用」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 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 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 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第92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慶助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67號民事事件判決確定,該 案聲請人曾支付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0,780元,亟待一 併請求強制執行,為此依法提出費用計算書及單據,聲請本 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67號 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分 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 後附計算書所載,共計20,780元。是依上開判決,相對人各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核計後,確定為如附表「 訴訟費用」欄所示金額,並均依首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7,380元 聲請人劉若政繳納。 地政規費(含地籍圖謄本費、土地勘查複丈費)109/6/11 4,200元 同上 地政規費(土地勘查複丈費)109/8/26 4,000元 同上 地政規費(含地籍圖謄本費、土地勘查複丈費)109/11/12 3,400元 同上 地政規費(含地籍圖謄本費、土地勘查複丈費)109/12/28 1,800元 同上 合 計 20,780元 計算式:7,380+4,200+4,000+3,400+1,800=20,780
附表:

相對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新臺幣)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劉慶助 300分之5 346元 20,780×300分之5=346.33 丁毅斌 3分之1 6,927元 20,780×3分之1=6,926.67 劉O鳳 600分之35 1,212元 20,780×600分之35=1,212.16 鄭永枝 600分之35 1,212元 20,780×600分之35=1,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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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