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034號
ULDV,110,司促,4034,2021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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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34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莿桐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施吉慶
債 務 人 陳素月


黃鈺婷



一、債務人陳素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3,325元,
及自民國109年12月23日起至110年1月23日止,按行政院農
委會規定之機動利率計算之利息(目前為年息1.04%),暨
自110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
基準放款利率(年息2.427%)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
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強
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另一債務人黃鈺婷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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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