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980號
ULDV,110,司促,3980,2021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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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980號
債 權 人 鍾儒智
債 務 人 胡忠義(即陳贈麟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贈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8,796
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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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