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2號
抗告人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建德寺
法定代理人 傅威勝
代 理 人 吳紘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張萊恩等二人間請求排除
侵害等事件,抗告人之代理人具狀對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2日所
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提出任委狀及繳納抗告費用新
台幣1000元。前因抗告人之原法定代理人吳瑞基死亡,訴訟程序
當然停止,嗣經本院於110年5月31日裁定命抗告人之新任法定代
理人傅威勝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