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龍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9年度緩字第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速腸黴菌寧陸盒及現金新臺幣陸萬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龍振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 經聲請人以108年度偵字第72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 案之速腸黴菌寧(聲請書誤載為速腸黴菌,逕予更正)6盒 及現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分別為被告所有供犯罪使用 之物及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另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 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 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 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7218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時間為1年,迄民國110年5月13 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雲林地檢署1 09年度緩字第468號執行卷宗屬實。而扣案之速腸黴菌寧6盒 ,依偵卷所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 檢定分所109年3月25日藥檢化字第1092552399號函所示,為 偽藥(見偵卷第37頁至第40頁),且為被告所有供上開犯罪 所用之物,業據其於偵查中供承在卷(見偵卷第7頁背面) ,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存卷 為證(見警卷第7頁至第10頁);另扣案之現金6萬元為被告 所有且因犯罪所得之物乙節,亦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明確( 見警卷第4頁背面),且有雲林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 可稽(109年度保管字第442號),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 請沒收上開扣押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芳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