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9年度,4號
ULDM,109,交重附民,4,202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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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附民原告 許淑清
雷智翔
附民被告 林子瑋
林子訓建通氣體行

謝盈盈建通氣體行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97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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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