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6號
反 訴原 告
即 被 告 鍾維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立杰律師
反 訴被 告
即 原 告 蕭海濤
建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煥章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蕭海濤等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聲明第1 項請
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3,840 元;聲明第2 項請求之金額
為1,248,160 元,合計金額為2,152,000 元,是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2,15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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