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5號
原 告 張鑫郎
被 告 郭兆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 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 。原告對被告起訴,然其業於民國106 年11月9 日死亡,有 個人戶籍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憑。經本院發函命原告於收受 通知後7 日內補正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 人之戶籍謄本等,該通知已於110 年5 月14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至被告郭豐峻部分,另行審結。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