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賢宗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范**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
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
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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